金太阳: 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3 09: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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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
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
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及《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信息、
重大交易信息、关联交易信息、重大经营管理信息及其他重大事项信息等。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
员及相关公司(包括本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
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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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控股公司、参股公司(以下统称“所
属公司”)。
  第五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
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
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所属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
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所属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并
作出决议;
  (三)公司或所属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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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
内。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公司或所属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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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的关联交易;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
之十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
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
  (六)重大变更事项:
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
体披露;
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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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货商或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应的审核意见;
影响;
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七)其它重大事项:
  (八)重大风险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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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账准备;
施及出现其他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条第(三)款中关于交易标准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拟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导致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化
的,该控股股东应在就股份转让与受让方达成意向之前,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并持续向公司报告股份转让进程。
  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该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该控股股东
应在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裁定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被质押、冻结、
司法拍卖、托管等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公司应在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
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所属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部门负责人或所属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部门负责人、所属公司负责人或者所属公司董事、监事、经营班子成
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所属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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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股东会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重大事项涉及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
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
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
况;
  (四)重大事项涉及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
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
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
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
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项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一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
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当日,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
告有关情况,并在两天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必
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获悉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应组织编制公告文稿,按规定程序审核并作披露。如
重大信息需经董事会审批,董事会秘书应根据事项内容向相应的董事会专门委员
会汇报(如需要),在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后,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对没有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重大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可根据事项内容向相
应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汇报,亦可直接报告董事长,由董事长批转至相关专门委
员会。专门委员会负责持续跟踪与督导,并随时将进展情况向董事长报告。待达
到信息披露标准时,专门委员会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规定程序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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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
  第十三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
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
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与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所属公司出现、
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所述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告
知公司董事会秘书,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所属公司负责人为该部门、该子公司内部
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
为本部门或本公司的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
理。指定的信息披露联络人应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送交公司董事会秘
书。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负有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
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十八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第一责任
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
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
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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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订时亦同。
                             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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