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并加强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部审计监督,完善内部控制,促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
范》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及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
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独
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
员及全体员工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上
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五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上市公司具有重
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
的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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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审计部是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审计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
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应当保持
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部对董
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
导。
第七条 公司应配备与审计任务相匹配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
应具备开展审计活动所需的知识、经验和技能。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
业行为准则,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行使职权,受国家法
律和公司规章制度的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内部审计人员执行任
务,不得对内部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 审计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
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
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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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
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
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计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
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
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
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
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
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三条 审计部每季度至少应对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制度检查一次。在检
查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制度时,应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
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
等。发现异常的,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
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
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年应当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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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
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六条 审计部以公司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
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
行评价。
第十七条 审计部工作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及收款、采购与付款、固定资产管理、
存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财务报告、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
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
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
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和归档。审计
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
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为十年。
第二十条 为有效履行内部审计上述职责,董事会授予审计部以下权限:
(一)参与制定、修订有关规章制度,对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改进意见;
(二)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要求相关部门配合,按时如实提供有关生产、
经营和财务收支计划、预算、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四)检查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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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的部门和个人,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并提
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八)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行为,有
权临时做出制止决定并及时报告审计委员会;对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已经造
成公司重大损失的行为,向审计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
(九)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十)董事会授予的其他权力。如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
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
意见,以及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组织具体内部审计工作应当遵循如下工作程序:
(一)制订审计工作计划。审计部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根据公司
的实际情况及次年的经营计划,制订内部审计年度工作计划,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审阅。
(二)成立审计小组。审计部根据项目审计计划,选派内部审计人员成立审
计小组,并确定主审人员。主审人员负责制订审计方案。必要时,可申请其他专
业人员参与审计或提供专业建议。
(三)签发内部审计通知书。审计部在实施审计前三个工作日将内部审计通
知书送达被审计对象,说明审计内容、种类、方式和时间。特殊情况下,经主管
审计工作的公司领导批准,审计通知书可不事先发出,可由审计组审计当天当面
送达被审计单位或个人。被审计单位要配合审计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四)实施审计。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审计项目的不同类型选用适当的审计方
式和审计程序开展具体审计工作,编写审计工作底稿。
(五)提出审计报告初稿。审计实施后,依据审计工作底稿由主审人员提出
审计报告初稿,并征求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初稿的意见。
(六)作出审计决定。审计报告初稿在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并适当修改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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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正式审计报告,提交公司相关管理层。
(七)档案管理。审计部在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对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
告等文件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保存时间为十年。
(八)后续审计。审计部适时安排内部审计人员检查、监督被审计对象对审
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二条 对忠于职守、认真履行职责,为公司避免重大经济损失或提出
的管理建议促成显著经济效益的内部审计人员,对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检举
揭发违法行为,维护公司利益和保护公司财产有功的人员,公司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利用职权谋
取私利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泄露公
司秘密的,视情节轻重,公司对其进行相应的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对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相关文件,阻挠内部审计
人员行使职权,抗拒审计监督检查,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拒绝执行审计决
定,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部门和个人,视情节轻重,公司对其进
行相应的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订后报审计委员会审
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订时亦同。
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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