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太阳: 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3 09: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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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
完善公司治理工作,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东莞金太
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
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合规性原则、平等性原则、主动
性原则和诚实守信原则,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
它合法权益,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
应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六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
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
代表公司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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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及基本原则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建立形成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获得认同与支持;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投资服务理念;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有机统一的投资理念;
  (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
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
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
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
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与工作内容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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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市场
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
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的经营管理理念、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企业文化建设和公司
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方式包括: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股东会;
  (三)投资者说明会;
  (四)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件、邮寄资料;
  (五)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投资者教育基地;
  (六)媒体采访及报道;
  (七)路演;
  (八)投资者、证券分析师调研;
  (九)现场参观、座谈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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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一对一沟通;
  (十二)走访投资者。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
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
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并对外公告,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定期
举行与投资者见面活动,及时答复公众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
了解。
  公司应保证工作时间线路畅通,并保证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
投资者反馈。
  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
和建议等诉求,及时答复公众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可以在按
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四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事先确定提问
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
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
的解释说明。
  第十五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
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七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
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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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
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由各
证券交易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
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每年年度报告披露后一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举行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
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业绩说明会应当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
资者予以说明,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
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二十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
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
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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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
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
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接受投资者现场调
研、媒体采访等,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的第一负责人为公司董事长,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的具体负责
人。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
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
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
景有深刻的了解;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制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实施
细则,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介绍或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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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应对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
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五章     机构和职责
  第二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其他部门、各分、子公司及其负责人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
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
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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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巨潮资讯网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根据法律、法规和证
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上述网站上公布。
  公司在其它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
者问等其它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
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
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
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第三十二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
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等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管期限
不得少于三年。
  第三十三条 上市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
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
市前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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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订时亦同。
                                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第 9 页 共 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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