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荣股份: 董事会议事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3 00: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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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荣印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荣印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明
确董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董事会会议及工作程序,保证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荣印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第二章   董事会组成
  第三条   董事会是股东会的执行机构,执行股东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向股东
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职工代表董事1名,设
董事长1人、根据需要可设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选举产生。
  第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六条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
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连任
时间不得超过6年。
  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
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三章    董事会职权
  第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
按照上述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上述第3项或者第5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可免于按照上述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三)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会审议。
  (四)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除按公司章程规定须提交
股东会审议批准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董事会有权审批。
  (五)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并作出决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
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免于适
用前述规定。
  (六)前款规定属于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如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按
照有关规定执行。
  (七)前述“交易”及“关联交易”的定义,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第七章的规定执行。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
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
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
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十三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之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
会会议。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五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邮件、电
话、传真、电子邮件、短信或微信等方式;通知时限为: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
  第十六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
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
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书面认可后按照原定日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或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
记录。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事
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
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
弃权的意见。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
的情况。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
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会议上的表决权。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视为不
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十八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
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
董事的委托;
  (三)一名董事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不得接受超过二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
会议;
  (四)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
明确的委托。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条    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
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
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
  董事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
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
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董事会召开和
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董事会秘书应在会议结束后做成董事会决议,由参
会董事签字。
  第二十四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法律、法规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
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过半数的与会董事或者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
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
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
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董事会会议记录的保管
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六)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除会议记录之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安排相关工作人员对会议
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形成的决议制作
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二十九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董事
对会议记录、纪要或者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
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董事既不按前述规定进行签字
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
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
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
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董事会秘书要及时向董事长汇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将董事长的意见如实
传达有关董事和公司管理层。
  董事会秘书可通过收集和查阅相关文件资料、与相关人员沟通等方式,协助
董事会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董事会可以要求管理层成员向董事会
口头或书面汇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及公司重大生产经营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超过”、“低于”、
“不足”不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者与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
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为《中荣印刷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的附件。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荣印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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