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峰环境: 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2 21:1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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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峰环境”或
“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
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盈峰环境科技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特制定《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
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的情形。
资者权益平等。
  第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履行的程序
见。
的董事、监事应该回避表决。
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
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避表决。董事会在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摘要、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等文件。
否已履行必要的决策和审批程序等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在股东大会召开的2个交
易日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应当回避表决。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经
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即可以实施。
持股计划实施的具体事项,并及时披露会议的召开情况及相关决议。
划名下的2个交易日内,以临时公告形式披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比例
等情况。
        第三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和确定标准
  第四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是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
《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而确定。公司员工按照自愿参与、依法合规、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次员工
持股计划。
  第五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为对公司整体业绩和中长期发展具有重
要作用和影响的公司(含控股子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公司核心骨干(技术、营销、生产等)。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总
人数预计不超过 165 人,其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预计 5 人,具体参加人
数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名单及份额拟分配情况如下所示:
 序                           拟认购份额上      占本计划总
      持有人              职务
 号                           限(万份)       份额的比例
           其他员工(不超过 160 人)      36,950     73.90%
                  合计            50,000    100.00%
  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
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个员工所持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股票
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标的股票总数不包括持有人在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
股份。
            第四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及股票来源
     第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
他方式。公司不得向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不存在第三方为
员工参加持股计划提供奖励、资助、补贴、兜底等安排。
     本员工持股计划筹集资金总额上限为 50,000 万元(含融资资金),以“份”
作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 1.00 元,共计 50,000 万份,其中拟通过信托计划、
券商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实现融资资金
与员工自筹资金比例不超过 1:1,资金杠杆倍数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
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 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
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51 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
划运作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8]31 号)等相关规定,具体金额根据实际出
资缴款金额及融资金额确定,最终募集资金总额以实际募资总额为准。
  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按照认购份额按期足额缴纳认购资金,本员工持股计
划的缴款时间由公司统一通知安排。持有人认购资金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则自动
丧失相应的认购权利。
  第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 个月内,本员工持股计划拟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包
含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取得并持有盈
峰环境股票。
   第五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锁定期限及退出安排
  第八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
划并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登记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本员工
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时如未展期则自行终止。
短等情况,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届满前全部变现时,经
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含)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货币资产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第九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限
员工持股计划名下时起算。如遇特殊情形,持有人会议有权决定缩短或延长锁定
期。锁定期内本员工持股计划不得进行交易。参与人所持份额在本计划锁定期内
不得变动。
  本员工持股计划所取得标的股票,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
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文件对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调整的,则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变更后的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前述锁定期进行调整。
  锁定期满后,本员工持股计划将根据当时市场的情况择机出售股票。本员工
持股计划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关于信息敏感期不得
买卖股票的相关规定,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政策性文件发生变更,员工持股计划的
交易限制适用变更后的相关规定。
         第六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方式
  第十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
  本员工持股计划将由公司自行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内部管理的最高权力机
构为持有人会议;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根据《第三期员工
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等规定履行本
员工持股计划日常管理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在锁定期结束后减持本员工持股计划
所持有的公司股票、代表本员工持股计划向持有人分配收益和现金资产等),代
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等。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员工持股计划,并在股
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本员工持股计划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包含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
方式)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取得并持有盈峰环境股票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表决权、分红权、配股权、转增股份等。
  第十一条 持有人会议
会议是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权力机构,由全体持有人组成。持有人可以亲自
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
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1)选举、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
  (3)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
由管理委员会决定是否参与融资及具体参与方案;
  (4)审议和修订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
  (5)授权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6)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股东权利;
  (7)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管理职责;
  (8)授权管理委员会在本计划终止时对本计划资产进行清算;
  (9)其他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
  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召集,其后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
负责召集。
  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3日发出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
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
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
  (2)会议事由和议题;
  (3)会议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4)发出通知的日期。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方式通知至少
应包括上述第1、2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1)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主持,其后持有人会议由管理
委员会主任负责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
会委员负责主持。
  (2)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
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
方式采取现场表决、通讯、书面等方式。
  (3)持有人以其所持有的本计划份额行使表决权,每一单位计划份额具有
一票表决权,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4)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
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未填、错填、
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
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5)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经出席持有人
会议的持有人所持50%以上(不含50%)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本员工持
股计划规定需2/3(含)以上份额同意的除外),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6)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须按照《公司章
程》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7)会议主持人负责安排人员对持有人会议做好记录。
  (8)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向持有人会
议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3个工作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9)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2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开持
有人会议。
  第十二条 管理委员会
日常监督管理机构,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
生。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修订稿)的规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员工持股计划的
财产;
  (2)不得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3)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员
工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员工持股计划利益。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1)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
  (2)代表全体持有人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
  (3)办理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认购事宜;
  (4)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5)代表员工持股计划对外签署相关协议、合同;
  (6)管理员工持股计划权益分配,在员工持股计划法定锁定期及份额锁定
期届满时,决定标的股票出售及分配等相关事宜;
  (7)按照员工持股计划规定决定持有人的资格取消事项,以及被取消资格
的持有人所持份额的处理事项,包括增加持有人、持有人份额变动、转让价格等;
  (8)决策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收回、回收价格、承接、承接价格、转让以
及对应收益的兑现安排;
  (9)决策是否聘请相关专业机构为持股计划日常管理提供管理、咨询等服
务;
  (10)负责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减持安排;
  (11)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1)召集和主持持有人会议和管理委员会会议;
  (2)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3)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管理委员会的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前3日通知全体管理
委员会委员。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日期和地点;
  (2)会议事由和议题;
  (3)会议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4)发出通知的日期。
  (1)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2)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3)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
  (4)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管理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
用传真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5)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
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代为出席会议的管
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会委员未
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6)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管
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的具体事项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以下事项:
选人;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取消本计划持有人的资格、变更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取得股
票的方式、购买价格、管理模式、提前终止本员工持股计划等;
法规、政策发生变化的,授权董事会按照新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对本员工持
股计划作出相应调整;若在实施过程中,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敏感期等情况,导
致本员工持股计划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公司股票购买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延长
员工持股计划购买期;
部事宜;
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上述授权自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本计划实施完毕之日内有效。
  第十四条 持有人
  (1)参加或委派其代理人参加持有人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2)按实际持有的份额享有本计划所持标的股票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表决权、分红权、配股权、转增股份等;
  (3)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4)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计划规定的其他权利。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
  (2)按所认购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和方式缴纳认购资金;
  (3)依照其所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自行承担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
的风险,自负盈亏,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4)遵守持有人会议决议、本《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
  (5)在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或经
管理委员会同意,持有人不得转让其依本计划所持有的份额,不得将其所持份额
进 行担保、质押或其他类似处置;
  (6)法律、行政法规及本计划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章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及权益分配
  第十五条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定资产,公司不得将本员工持股计划
资产委托归入其固有财产。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入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第十六条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分配
或经管理委员会同意,持有人所持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转让、担保或作其他
类似处置。
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
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锁期与相对应股票相同。
  锁定期届满后,由管理委员会安排择机出售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份额对应的
公司股票陆续变现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并按持有人所持本计划份额的比例进行
分配。
  如存在剩余未分配标的股票及其对应的分红(如有),由管理委员会在本员
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前确定处置方式。
会议的授权在届满或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按持有人持有本计划
份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八章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的权益处置
  第十七条 公司发生实际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
  若因任何原因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或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
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变更或终止,由公司董事会另行决议。
  第十八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在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本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
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终止。
等情形导致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标的股票无法在存续期届满前全部出售时,
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延长期届满后本员工持股计划自行终止。
终止应当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
  第二十条 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对应权利的情况及持有人对该股份权
益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安排
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分红权、配股权、转增股份等。本员工持股计
划持有人自愿将其通过本计划所持标的股票的表决权委托给管理委员会,由管理
委员会代为行使股东权利。
或经管理委员会同意外,持有人所持本计划份额不得擅自退出、转让或用于抵押、
质押、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
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锁定期与相对应股票相同。
的授权,应于本员工持股计划解锁日后于存续期内安排择机出售相应的标的股票
并按持有人所持本计划份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的现金股利计入员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暂不作另行分配,待本员工持股计划
锁定期结束后,在存续期内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决定是否进行分
配。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公司发生派息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
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股利计入员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
由管理委员会决定是否参与融资及具体参与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
会议确定。
  第二十一条 持有人权益处置
质押、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理。
转让,未经同意擅自转让的,该转让行为无效。
若本计划锁定期已届满,管理委员会对其持有的权益不作调整,后续权益管理按
本计划原约定执行;若本计划尚在锁定期内,管理委员会有权直接取消该持有人
的计划参与资格,并全额收回其持有的计划权益,权益收回后按以下优先级处置,
即优先转让给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具备本计划参与资格的受让人,转让相关流程
及细节由管理委员会统筹确定;若无法确定符合资格的受让人,待本员工持股计
划所持有的标的股票全部出售完成后,参照本计划按规定清算、分配。
  具体触发情形包括:
  (1)持有人担任独立董事或其他不能参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
  (2)持有人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等原因主动离职,或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
动离职的;
  (3)持有人非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
  (4)持有人发生职务变更但仍符合参与条件的;
  (5)持有人退休的;
  (6)持有人身故的,其持有的权益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
为持有;
  (7)持有人在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控制权,但
该持有人仍留在公司或公司其他控股子公司任职的。
  (8)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的;
  (9)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
誉的;
  (10)触犯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11)其他经管理委员会认定为对公司有重大负面影响或不适合参与员工持
股计划的情形。
特殊原因确需提前退出的,可向管理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特殊退出,审核通过后,
由管理委员会根据资本市场行情及本计划约定择机出售申请人拟退出的权益对
应的标的股票。出售完成后,管理委员会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按照初始出资金额
与售出净值孰低值返还持有人,剩余资金(如有)按其他持有人所持员工持股计
划份额的比例进行分配(该持有人款项实际到账即视为权益处置义务履行完毕)。
确定其处理方式。
  第二十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股份的处置办法
止。
等情形导致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标的股票无法在存续期届满前全部出售时,
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部出售,由管理委员会确定具体处置办法。
      第九章 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第二十三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
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决定是否参与融资及具体参与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
议。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不意味着持有
人享有继续在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对员
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持有人的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仍按公
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持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税收等事项,按
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的规定执行;持有人参与本计划所产生的税
负按有关税务制度规定执行,由持有人承担。
  实际员工持股计划费用将根据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后各参数取值的变化而变
化,并以审计机构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具体的会
计处理方法及其对公司财务数据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第三方为员工参加本计划提供奖励、补
贴、兜底等安排。
  第二十七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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