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及控股
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管理机制,有效防止公司采购、销售及其他业务中所涉及的汇率风险,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
《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
与具备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的用于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
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具体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互换、外汇掉期、
外汇期货、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及其他金融衍生产品等业
务或业务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控股子公司
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上市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未经
公司审批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同时,公司应当按
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就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
义务。
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操作规定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所有外汇交易行为均以生产经营相关,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影响公
司正常生产经营,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
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
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谨慎预测公司的外汇收支情况。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或其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
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九条 公司需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
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进行交易,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十条 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对本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确保制度能够适
应实际运作和风险控制的需要。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额度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定。公司及
控股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总体额度须在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额度内执行。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
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履行审议
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范围、额度及期
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
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已审议额度。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后,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授权范围内
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章 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公司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为日常管理机构,行使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管理职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成员包括:总经理、财务总
监、董事长、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及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十四条 财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方案制定、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工作,并在出现重大风险或可
能出现重大风险时,及时向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
同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第十五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流程为:
(一)财务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通过外汇市场调查、对外
汇汇率的走势进行研究和分析,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
期限等进行分析,提出外汇套期保值操作方案;
(二)财务部应当综合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需求,根据人民币汇率的变动趋
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提出外汇套期保值申请,按审批流程报送外汇套期
保值业务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三)财务部严格按经批准方案进行交易操作,与合作金融机构签订合同并
进行资金划拨等;
(四)财务部应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
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防范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五)内部审计机构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进行事前评估、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应定期对外汇套期
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制度执行
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等进行审查;
(六)国际业务部、销售管理部及供应部等相关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基础业务协作部门,负责提供与未来收付汇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资料,配合财
务部办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业务部门应该尽职履责,审慎预测基础业务现金流
的金额和时间,以确保金融产品不出现违约。
(七)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
部门的相关要求,负责审核外汇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
进行信息披露。
第五章 信息保密与隔离措施
第十六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
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
并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开展过程中,公司财务部应在公司董事会授
权的总体方案及额度内和经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审批同意的套期保值操
作方案范围内,根据公司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额度、价格与公司
实际外汇收支情况,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九条 外汇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情况时,公司财务部应及时进
行分析,提出应对方案,并及时上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
第二十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的,
财务部应保证按照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要求实施具体操作,随时跟踪业务
进展情况,并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如发现涉及重大风险,应
要求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立即商讨应对措施,做出决策。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二十三条 保荐人(如有)可就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可
行性、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的完善情况和合规、风险控制措施
的有效情况等事项进行检查。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披露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财务部应
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与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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