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崧股份: 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2 21: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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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
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本公司、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
  第三条 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等工作由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
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对外发布,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
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内幕信息。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
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
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七条 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
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公开披
露的事项。
  第八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
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可以接触、
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
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
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
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
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
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
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
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登记备案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
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
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证券交易所根据内幕
交易防控需要,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填报所涉重大事项范围、填报的具体内容、
填报人员范围等作出具体规定。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
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
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
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情形。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
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十一条所列重大事项的,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
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
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
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
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
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
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
易日内向本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三条 在第十一条所列重大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公司依法
需要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
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公司内
部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
积极提示公司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等的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名单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
报送及时。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报送工作。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
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
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保荐人、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内幕信
息知情人关于内幕信息登记报送的相关规定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法律责
任,督促、协助公司核实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真实、准
确和完整,并及时报送。
  第十七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其部门负责人、控股子公司及其总经理、公司
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总经理应当按照本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管
理工作,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
易对方以及涉及上市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
证券公司及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
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深
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第五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并应当与公司签署相关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
对外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
息公开披露前应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
人报送和保管。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
息。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
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
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
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
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
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
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对外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
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与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附件一:
                    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公司简称:                股票代码:
  内幕信息事项(注 1):
序号   所在单位/   职务   身份证号码   证券账户   与上市公司关    知悉内幕信   内幕信息所   内幕信息获取     信息公开披
       部门                         系(注 2)    息时间    处阶段(注 3) 渠道(注 4)    露情况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就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
名单应分别报送备案。
注 2: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要填写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政府主管部门等;是自然
人的,要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
注 3:填写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如商议(筹划)、签订合同、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董事会决议等。
注 4:填写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监管部门要求上市公司报送信息的依据,如统计法、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上级部门的规定、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制度性安排或是电子邮件等非正式的要求。应列明该依据的文件名称、颁布单位
以及具体适用的条款。
附件二:
       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承诺书
  通过认真学习《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为非公开信息的知情人,现做出如下承诺:
  本人已经认真学习并理解《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公司规章中关于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禁止
性股票交易条款的全部相关规定。
  本人承诺,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从即日起将遵守上述相关规定,在内幕信
息(内幕信息名称:                   )公开披露前,认真
履行保密义务,不泄露内幕信息,不买卖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或者
建议他人买卖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不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
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承诺人(签名):
  承诺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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