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内部
审计管理制度,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 》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度和本单位内部管理
规定,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对本单位各项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
当性和有效性进行独立的咨询、监督、确认和评价的活动,以促进完善治理、增加
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原则。内部审计工作将本单位的生产、经营
和各项管理工作都纳入审计范畴,同时在具体审计工作中重点关注主要生产经营领
域、重要投资项目和重大管理事项等。
(二)坚持依法审计、实事求是的原则。内部审计工作应依照法律法规、企业
规章制度和程序开展,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反映审计事项。
(三)坚持帮助和促进相结合的原则。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对企业
经营管理事项的咨询、监督和评价,提供合理化的建议和意见,促进被审计单位堵
漏防弊、规范管理、挖潜增效。
(四)坚持规范审计行为,保守审计秘密的原则。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遵守
审计制度和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审计行为,保守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五条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当支持、保障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和履行职责。各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审计
工作,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
第六条 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
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
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
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
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
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
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
员会负责并向其汇报工作。审计委员会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有关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有关会议,以加强
对内部审计机构的管理和指导,督促其完成年度审计计划和任务,评价内部审计机
构的工作成效,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董事会或提请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成员应
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
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
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
的关系。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
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
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
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
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
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
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
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九条 公司审计部是内部审计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三人,
公司负责财务工作的部门不得同时履行内部审计职责。主要职责是: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
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
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
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
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
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
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
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
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
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内部审计
机构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
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内部审计机构在
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
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享有以下权限:
(一)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参与研究和制定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公司董
事会审定后施行;
(三)要求被审计单位或人员按时提供真实可靠的生产经营、财务收支、项目
投资等业务活动的计划、决策、执行以及结果评价等文件和资料;
(四)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包括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
数据和资料;调查询问、查阅和索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和现场勘查实物;
(五)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资料,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或者权
力机构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六)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或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
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和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并
及时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报告;
(八)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九)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损失浪费、重大内控风险、重大违规行为或打击
报复审计人员等重大事项,可直接向公司董事会进行反映。
(十)对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可以提请公
司给予表扬和奖励;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正常履行审计职责所需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内部审计范围
第十二条 按照审计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内部审计主要有经济责任审计、财务
收支审计、管理审计、工程结(决)算审计、专项审计、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等。
第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是对公司中层领导人员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
法对企业各项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责任和义务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十四条 财务收支审计是对企业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成本费用
以及与被审计事项相关的财务收支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查和监督,
促使企业提高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水平。
第十五条 管理审计是对企业为生产经营开展的各项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以及效率、效果等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十六条 工程结(决)算审计是指对基本建设工程(包括在建工程)的初步
(基础)设计、概预算、项目开工手续、建设经济合同、施工图预算、项目招投标、
建设工程结算、建设工程竣工决算以及建设项目验收程序等的监督和审查。
第十七条 专项审计是指按照企业管理的需要对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的某一环
节、特定事项进行确认、咨询、监督和评价。
在公司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含 1,000 万元)的投资、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
重要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 300 万元的关联交易等事项发生后,要及时进行审计。
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
结果。
第十八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是指审计机构按照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报告内容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
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管理、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管理、
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包括投资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
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
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
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
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重点。
第十九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
董事会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
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人或
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内部审计实施方式与程序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方式主要有:
(一)报送(送达)审计。指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或按照有关程序,将
有关材料、资料等送达审计机构接受审计检查。
(二)就地审计。指审计通知下发后或按照有关程序和要求,审计人员到被审
计单位开展审计,被审计单位应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并积极配合。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应依法依规开展,原则上内部审计实施程序如下:
(一)审计项目实施前,应适时开展审前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重
大事项的决策和结果、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内控制度的建设和执行以及被审计人
员的履职情况等;
(二)审计机构应在审前调查的基础上成立审计组并拟定审计实施方案,初步
确定审计重点,审计人员分工以及审计工作进度等;
(三)审计项目实施前,审计机构应提前 3 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经主审
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的审计通知书。特殊业务或地域较远、成本较高等特殊原因,
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但应与被审计单位及时沟通。被审计单位应按要
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四)审计现场工作开始时,应由审计组组长召开审计工作进点会,听取被审
计单位或人员的汇报,宣布审计组成员和审计纪律,同时对审计项目做出公示(涉
密项目除外);
(五)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当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按照审计实施方案,
采用检查、抽样和分析性复核等多种审计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
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
(六)审计过程中,对有关审计事项,通过查阅和审查相关资料取得证明材料,
应记入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内容完整、记录清晰、结论明确,客观的
反映项目审计方案的编制和实施情况以及与形成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有关的重要
事项。审计工作底稿应当进行复核并明确各级复核人员的责任和要求。被审计单位
或人员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
(七)审计结束(审计项目实施后),审计组应当向审计机构提交审计报告。审
计报告经审计机构审核后,应当以审计机构的名义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或人员意见。
被审计单位或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书面意见。逾期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
同无异议;
(八)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单位或人员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
计报告做出必要的修改。审计机构在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或
人员意见以及征求相关业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草拟审计决定,连同审计报告一并
报送公司董事长审批后下发审计决定;
(九)被审计单位或人员必须执行审计决定,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执行或整改情
况以书面形式报告给主审单位,书面报告应包括整改措施及落实情况、执行时限、
责任人责任追究情况以及健全制度、加强管理等内容。被审计单位或人员如有对审
计决定执行有异议,可向公司主管领导或上级单位审计提出;
(十)对重要的审计项目,在审计决定下达执行一定时期后,审计机构可安排
进行后续审计,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和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
第二十二条 工程结算等报送审计项目,审计机构应与报送(建设)单位进行详细
的审计资料交接,制定制式交接表格,由双方人员签字确认,便于分清责任。在资
料交接时应明确审计业务联络人。
第五章 结果应用与审计档案
第二十三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加强审计结果的应用,将审计结果和意见做为
考核业绩、干部任免、投资管理和企业决策等事项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构应将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以及具有特殊性、
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和有关意见和建议,要以综合报告、专题报告等形
式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构在审计中,遇有涉嫌违法违纪、渎职犯罪等问题或线索,
应当依照有关程序移交有关部门调查核实。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应加强审计整改,明确单位领导以及各职能部门在审
计整改中的职责,应建立审计整改的联动机制、责任追究机制、跟踪检查和反馈机
制以及审计整改结果报告等工作机制。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构形成的审计业务结果以及审计整改结果的报告,经公司
董事会批准后可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开或公告。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构应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业务质量,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应
建立审计档案并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章 外聘机构与专家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构对于重大、特殊的审计项目,依靠自身审计力量无法完
成时,可以聘请外部专家参与内部审计工作,也可以委托社会审计组织或者其他中
介机构承担内部审计业务事项(公司有关规定不得聘请中介机构的项目除外)。
第三十条 对外委托业务时应在公司公布的备选库中选择。如集团公司暂未建
立相关机构备选库,应在省国资委或国务院国资委公布的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选择业
务委托单位。
第三十一条 审计机构聘请外部专家时,应尽量选择本行业、本地区权威专家
并对外聘专家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等进行适当的评估。
第三十二条 审计机构应对中介机构和外部专家在工作业绩、工作质量、工作
方法、沟通交流以及管理建议质量等方面加强日常管理,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考评。
第三十三条 审计机构外聘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执行业务前,应按相关程序报
经审计委员会审批,所需费用在相关项目或经费中列支。
第七章 内部审计人员
第三十四条 审计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职称或岗位资格(执业)证书,并具备良
好的政治素质,具有从事审计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三十五条 审计机构负责人,除具有审计从业能力外,还应具有中级以上相
关专业(审计、经济、财务会计、工程造价等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除依法依规应回避外,审计机构负责人原则上应是本单位实施的审计项目组长。
第三十六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和
内部审计准则,忠于职守,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保守秘密。
审计人员不得直接从事非审计职权范围内的其他经营管理工作,以确保审计工
作的独立客观性。
第三十七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被
审计单位也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
(一)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被审计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
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三)与被审计单位、审计事项、被审计单位负责人、被审计人或者有关主管
人员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业务的。
审计人员的回避,由审计机构负责人决定;审计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公司董
事会决定。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八条 对于执行本制度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照公司
有关规定和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等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 对于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者拒
绝提供审计有关资料、弄虚作假或隐瞒事实真相、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拒不执
行审计意见或决定、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或检举人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纪、
政纪等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与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