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300687 证券简称:赛意信息
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的程序及审批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等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结合《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对外进行的投资行为,即公司为获取
未来收益而以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等作价出
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公司通过收购、置换、出售或其他方式导致公
司对外投资的资产增加或减少的行为也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所有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
展战略和产业规划要求,有利于公司主业发展及新的经济增长点形成,有利于公
司的可持续发展,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及较好的投资回报。
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投资项目需要报政府部门审批的,应
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
“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本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在日常的经营管理过程中萌发对外投资意向的,应向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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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办公会议提出议案,讨论投资事项的可行性,并将具体情况制成详细书面报
告,提交董事会。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股东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
《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
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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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事项涉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股转公司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除非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其他内部制度另有规定外,交易未达到上述需提
交董事会审议标准的,董事长可以审查决定该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本制度董
事会、股东会审议的标准的,应当先由本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再由
该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执行。
第三章 对外投资项目的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新项目实施的
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
调整建议,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会及时对投资做出决策。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做好对外投资项目所需资金的财务管理,协同有
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并实行严格的借
款、审批与付款手续。同时要做好公司对外投资的收益管理。及时掌握各投资项
目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投资风险、投资回收等进行评价考核并向公司决策
层提出改进经营管理的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对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 在投资协议履行过程中,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当相互协助、沟通,
不得推诿。公司任何部门或人员在发现或了解到投资协议各方有违约或潜在违约
行为时,应当及时与其他部门沟通并向公司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对投资事项完成结果进行审查、评价。审查、评价工作
由公司董事长组织财务部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查可以采取听取汇报、现场抽
查、查验会计资料及财务报告等方式,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评价主要对经营业
绩、财务指标、规范运作等事项。
第十七条 对外投资项目资料应分类整理,并妥善保管。所有对外投资项目
档案原则上要永久保存,若需处理或销毁,应经批准并由专人实施处理或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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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对外投资项目的处置
第十八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按照被投资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经营;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十九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与公司经营方向相背离;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公司认为必要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条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转让投资规
定办理。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的资产评估工作,合理拟
定转让价格,必要时,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评估。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处置须批准后实施,对外投资项目处置批准权
限与批准实施的权限相同。
第五章 重大事项的报告与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在对外投资事项未披露前,各知情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相关部门和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报告重大事项的情况,配
合公司做好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工作。相关部门和子公司提供的信息应真实、准
确、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送公司,以便董事会秘书及时对外披露。
第六章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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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对外投资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制
度,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第二十七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对外投资业务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
节,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应当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加以纠
正和完善。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项目主管领导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
控制投资行为产生的风险,上述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实施对外投资的,应当主动
予以纠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造成重
大损失的,视情况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项目主管领导及投资经办人员在对外投
资过程中存在越权审批、弄虚作假、恶意串通、营私舞弊、怠于行使职责及其它
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包括经济处罚在内的处分并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有权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
重决定给予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及时了解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
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
会应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都含本数,“高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有冲突或本制度未规定的,按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
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及时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