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意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2 21:0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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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300687   证券简称:赛意信息
           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
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的
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
及报送备案工作。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依法
报送或披露的信息,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有关规定进行。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光
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
经证券法务部审核,董事会秘书同意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都应配合
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同时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
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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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
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
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
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
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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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
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
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
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上市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六)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
  (七)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
  (八)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九)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的有关人员;
  (十)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十一)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
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二)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三)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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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由于与上述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
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五)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三章 登记备案制度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依照本制度如实、完整地填写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
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
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
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九条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
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
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
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
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
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
个交易日内向将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
露重组事项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
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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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
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应当
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
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
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
大影响的;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
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备案工作,及
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变更情况。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
达相关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
露的时间。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
并做好内幕信息流转环节涉及各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汇总工作。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
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
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
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三)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
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报送及时。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报送工作。董事
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进行报
备。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内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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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五条 公司在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应
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
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公司应当
通过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承诺书、保密协议、内幕信息知情人告知书等必要
方式将上述事项告知有关人员。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
外泄露、报道、报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
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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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
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
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或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向持股 5%以上的机构股东、持股 5%以上且不属于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股东,不属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实际控制人以及
其他人员和机构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证券事务部备案,并确认已
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联
董事应回避表决。对第十九条所述人员和机构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
信息的,公司应予以拒绝。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
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
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
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对
外披露。
  内幕信息知情人为公司员工的,违反本制度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
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
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
过、留用察看、降职、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二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制度擅
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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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
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
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中介
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
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
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
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
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悖
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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