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数控: 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2 20: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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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的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
对经营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
   《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
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
计的沟通与协调、内部审计的组织、监督审计决议的执行等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以上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其中至少
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
举产生。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
立董事应占委员半数以上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主任委员)。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由会计专业的
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并由公司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审计委员会主任委
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审计委员会主任
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
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职
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
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公司审计部。决议的落实由审计部
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事宜的协调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
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
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
明理由。
  第十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上一年度及当年的财务活动和收支状况
进行内部审计,公司各相关部门应给予积极配合,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所需资
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有权查阅下列相关资料:
  (一)公司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二)公司的审计报告、财务报表、账簿、凭证等财务会计资料;
  (三)公司各项管理制度;
  (四)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裁办公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五)公司签订的各类重大合同、协议;
  (六)审计委员会认为必需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就某一问题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
质询或询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作出回答或说明。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实施的过程中,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其指定的
其他委员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
可以要求和督促有关人员予以纠正,有关人员若不采纳意见,审计委员会主任委
员或其指定的委员应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作出汇报,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处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以下
方面的书面材料,以供其决策: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财务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公司内控制度的相关材料;
  (七)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以上报告进行评议,并将以下相关书面决议
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
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
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由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定期会议须于会议召开前三
天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须于会议召开前两天通知全体委员,但特别紧急情况
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经半数以上委员提议,必须召开委员会会议。会议
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
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注明委托权限、委托事项并经委托人和被委
托人双方签名。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的,视为不能适
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免去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
分表达个人意见。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
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委员的表决意向分为赞成、反对和弃权。与会委员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委员重新
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不做选择的,视为弃权;在
会议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前未进行表决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四条    与会委员表决完成后,审计部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各委
员的表决结果并进行统计,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
非现场会议形式表决的,应至迟于限定表决时限届满之次日,审计部有关工作人
员统计出表决结果报会议主持人,书面通知各委员表决结果。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要求审计部负责人列席,必要时可邀请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近亲属或审计委员会及其近亲属控
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尽快
向审计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由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不含
有利害关系委员)决议其是否回避。
  有利害关系但未向审计委员会披露经查证核实的,该委员的该次表决无效,
如因其表决无效影响表决结果的,所涉议题应重新表决,若新的表决结果与原结
果不同,应撤销原决议,原决议已执行的,应按新的表决结果执行。
  累积两次未披露利害关系的,该委员自动失去审计委员会委员资格,由董事
会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审计委员会不足出席会议的最低人数时,应当由全
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等议案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
对该等议案内容进行审议。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或决议中应当注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
避表决的情况。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
记载;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有书面形式的记录
并由参加会议的委员签字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工作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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