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材料,维护公
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公司有关规
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管理工作,保证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
具体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日常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建档、登记、汇总、申报等工作。公司各子公司指定的专门机构
负责所在单位发生的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告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以及本制度所规定的
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五条 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
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
体或网站上正式披露的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
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二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二)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应予披露的其他重大信
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
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
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者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九条 相关单位或部门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时,相关单
位或部门应当按照《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规定的
报告程序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内幕信息情况,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规定程序向
董事会秘书、董事长、董事会报告。同时,相关单位或部门应当填写《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表》
(见附件 1),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
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
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相关单位或部门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人员应当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形成次日将登记表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上市公司的重
大事项,以及发生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
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
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上市公司并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九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第十一条 相关单位或部门在内幕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
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
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
理部门时,相关单位或部门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
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本制度第九条至第十一条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的汇总及申报。
相关单位或部门应当及时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信息并报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
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
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悉方
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
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
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
的事项时,相关单位或部门除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
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在备忘录上
签名确认。
公司进行上述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等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应及时告知公
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的变更情况。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
有保密的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公司内幕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者范围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八条 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
或他人谋利,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人员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
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网站上以任何形式传播和粘贴。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
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事项的策划、
研究、论证、决策过程中,应当在坚持依法合规的前提下采取必要且充分的保密
措施,严格控制参与人员范围,减少信息知悉及传递环节;与相关中介机构和该
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
责任。有关事项的决策原则上应在公司股票停牌后或非交易时间进行。
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中国证监会湖
北监管局或者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提
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
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
联方董事应回避表决。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
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六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者利用内幕
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
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
影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通报批评;
(二)行政记过处分;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追缴违规收益;
(四)赔偿损失;
(六)解除劳动合同;
(七)提请有权机构予以处罚;
(八)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形式。
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
湖北省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六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
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
《武
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外部
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执
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附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附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关于 (信息名称)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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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代码 知悉内幕信 内幕信息内 内幕信息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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