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
—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相
关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
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
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
罚没款的除外;
(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
前:
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
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及第九条约定的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时,
应当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
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
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参照本办法第七
条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
下简称“相关人员”)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
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办法
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
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
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
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信
息,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
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股权分置改革、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
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
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
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三条 公司通过公司章程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规定比本办法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
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办法第九
条规定的相关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
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高管股份管理相关信息
进行确认,并及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本其买卖
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
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
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开下列内容: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
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
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
公司股票的情况,内容包括:
(一)报告期初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二)报告期内买入和卖出本公司股票的数量,金额和平均价格;
(三)报告期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四)董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买卖本公
司股票行为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买卖本公司股
份进行日常监管。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通过发出问询函、约见谈话等方式对上述主体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目的、资金来源等进行问询。
第四章 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圳
证券交易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并对其身份证件号码
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
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公司深圳分
公司对每个账户分别作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上市满一年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
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
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数。上市未满一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照 100%
自动锁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
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数。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前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计算当年度可转让数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度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
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一年度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度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份的,还应遵守本办法第五条至第七条的规定。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可
解锁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和任期届
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
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
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
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二十八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
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
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本公司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 15 个交易日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
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
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
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
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
执行通知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
时间区间等。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
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
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披露股份增持计划或者自愿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增持
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股份数量或金额、实施期限、 增持方式等信
息。
增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拟增持股份的数量或金额需明确下限或区间
范围,且下限不得为零,区间范围应当具备合理性,且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一倍。
根据前款规定披露增持计划的,相关增持主体应当同时作出承诺,将在实施
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
相关增持主体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定的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应
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前披露增持股份进展公告。
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与后者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后者的有关规定
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于公司公开发行股票之日
起生效实施,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参照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