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行为,保障董事会决策的合法化、
程序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在《公司法》、
《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赋予的
职权范围内行使决策权。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享有并承担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履行对公司、股东、社会公众和监管部门的承诺。
第四条 董事会设立四个专门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工
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
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1)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聘用
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3)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
务负责人;(4)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
大会计差错更正;
(5)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提名或者任免董事;(2)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3)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
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2)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应制订上述四个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细则,并对其职权、工作程序和议
事规则予以进一步明确。
第五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
的印章。
第七条 董事会由七名以上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职工董事一人。
第八条 公司设董事长一名,董事长负责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会议的会务工作,包括安排会议议程、
准备会议文件、组织会议召开、列席会议并作记录、负责会议决议、纪要的起草
工作。
第二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在
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裁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的;
(八)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
日和三日将董事长签署或盖有董事会办公室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
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以及总裁、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
达的,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在会议记录中记载。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内容应至少包括:
(一)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
(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四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
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十五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
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之前三
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资料。不足三日的,
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
应记录。
第十六条 按第十一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
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
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实;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第十七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
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一并提交。
第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前条所述书面提议或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
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
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第十九条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
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二十条 凡需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均应提前报送有关材料,以保证董事在
会前对审议事项有充分的研究了解。董事会召开会议时应在发出会议通知的同时,
将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资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送达
所有董事。
当二名或二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资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提供不及时
时,可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董事会拟议的部分事项,
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
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
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总裁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
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代理事项;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和有效期限;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
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
的情况。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作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
票权。
第二十三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
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
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
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董事会会议设签到制度。必要
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
、提议人同意,也可
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
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
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
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
事人数。
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应按预定时间宣布开会。董事长宣布开会后,应首先确
认到会董事人数及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表出席的委托
书。
第二十六条 出席董事未超过在任董事半数时,会议不能举行;如因其他重
大事由或特殊情况,不能按预定时间开会时,可以在预定时间之后宣布开会。
第三章 董事会的议事范围
第二十七条 凡下列事项,须经董事会讨论并提请公司股东会讨论通过、做
出决议后方可实施:
(一)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须由股东会审议的重大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公司董事会工作报告;
(四)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七)发行公司债券方案;
(八)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资产重组方案;
(九)修改《公司章程》的方案;
(十)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方案;
(十一)审议批准章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第二十八条 凡下列事项,须经董事会讨论做出决议后方可实施;
(一)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决定对外投资、资产收购、出售、置
换、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资产;
(二)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三)聘任或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
司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四)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对总裁的工作作出评价;
(六)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七)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向股东会
做出说明的方案;
(八)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股东会授
权事项的方案。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就本规则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有关重大投资事项进行决
议时,须有专家或专业人员的评审意见。
第四章 董事会提案的审议与表决
第三十条 召开董事会时,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
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
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达成的书面审核意见。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
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
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董事阻止会议正常进行的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
止。
第三十一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
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各
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
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三十二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
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或书面等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作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
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作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三十三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
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在其他情况下,会议
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
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
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三十四条 除本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
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时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
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
议,除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公司章程》对关联事项的审议和批准另有特别规定的,该等事项的审议、
表决以及决议的形成应同时遵守该等特别规定。
第三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
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四)董事与董事会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
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
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本公司的《公司章程》的授权行
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的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可以先将
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
(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董事会作出分配决议后,应当要
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
对定期报告的其他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第三十八条 提案未获得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
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议案。
第三十九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
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
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在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
求。
第四十条 董事会的决议如果违反《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违反
《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致使公司遭受严重经济损失的,则参与表决同意并
在决议上签字的董事应对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反对或
提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
第四十一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果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
分别做出时,该兼任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
第五章 董事会决议的实施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的议案一经形成决议,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
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的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
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三条 董事有权就历次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或落实情况,向有关执行者
提出质询。
第四十四条 董事长就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对具体落实中违反董事会
决议情况的,应追究执行者的个人责任。
第六章 董事会的会议记录
第四十五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决议,可以视需
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
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
作人员就会议的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
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四十八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
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纪录和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
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
声明。
董事既不按照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
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
事代为出席得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
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董事会会议档案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七章 会议决议公告、备案
第五十条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会表决的事项和按照《上市规则》必须
公告的其他事项,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公告事宜。在
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
容保密的义务。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会后两个工作日内将会议决议报送证券交
易所备案。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有与《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不一的,
以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所表述的“以上”包括本数。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