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润新能: 《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2 20: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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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收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下列以盈利或保
值增值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一)新设立企业的股权投资;
  (二)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三)现有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四)公司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
  (五)股票、基金投资;
  (六)债券、委托贷款及其他债权投资;
  (七)其他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
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四条   对外投资涉及关联交易时,应同时适用公司关于关联交易的管理
规定。
           第二章    对外投资决策权限
  第五条   投资项目立项由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按照各自的权限,分级审
批。公司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
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
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达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投资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三)投资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50%
以上;
  (四)投资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五)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超过500万元;
  (六)投资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审议通
过的其他投资事项。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达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一)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投资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三)投资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
以上;
  (四)投资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五)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超过100万元;
  (六)投资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董事会审议通
过的其他投资事项。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本制度第六条及第七条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
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
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第九条   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对外投资交易时,应当按照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已按照本制度第六条或
第七条履行审议及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发生的投资事项按照前款规定适用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时,达到
本章规定的披露标准的,可以仅将本次交易事项按照相关要求披露,并在公告中
说明前期累计未达到披露标准的交易事项;达到第六条规定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
议标准的,可以仅将本次交易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在公告中说明前期未履行
股东会审议程序的交易事项。
  第十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等有相反规定外,公司董事会
可将应由其决定的部分事项授权董事长决定。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超过董事会决策权限的
事项必须报股东会批准;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
评审。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程序和执行
  第十二条 决策机构就对外投资事项进行审议决策时,应充分考察下列因素
并据以作出决定:
  (一)对外投资事项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是否对该投资有明
示或隐含的限制;
  (二)对外投资事项应符合国家、地区产业政策和公司的中长期发展战略及
年度投资计划;
  (三)对外投资事项经论证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
  (四)公司是否具备顺利实施有关对外投资事项的必要条件(包括是否具备
实施项目所需的资金、技术、人才、原材料供应保证等条件);
  (五)就对外投资事项作出决议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董事会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
策提供建议,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经筛选后建立项
目库,提出投资建议。
  董事在审议重大投资事项时,应当认真分析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和投资前景,
充分关注投资项目是否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资金来源安排是否合理、投资风险
是否可控以及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第十四条 公司投资项目决策应确保其贯彻实施:
  (一)根据股东会、董事会相关决议以及董事长依本制度作出的投资决策,
由董事长根据相应授权签署有关文件或协议;
  (二)财务部门应依据具体执行机构制定的投资项目实施计划、步骤及措施,
制定资金配套计划并合理调配资金,以确保投资项目决策的顺利实施;
  (三)每一投资项目实施完毕后,项目组应组织编制投资结算报告或竣工验
收报告(如有)等,并报董事长审批批准。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
现异常情况时应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
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定期了解重大对外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
益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
公司董事会应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十七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经董事会及/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公
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按照被投资公司的章程、合同或协议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
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被投资公司的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十八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经董事会及/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公
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有关转让投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在处置对外投资之前,必须对拟处置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分析、论
证、充分说明处置的理由和直接、间接的经济及其他后果,然后提交有权批准处
置对外投资的机构或人员进行审批,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
资的权限相同。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重大事项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并
及时向董事会及/或股东会报告相关进展。
     第二十二条   在对外投资事项未对外公开前,各知情人员均负有保密义
务。
     第二十三条   子公司须遵循公司《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等规章制度,公司对子公司所有信息享有知情权。
     第二十四条   子公司提供的对外投资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
时间报送公司,以便公司按规定及时对外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市值”指交易前十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
均值。本制度所称“净利润”指归属于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不包括少数股东损
益金额。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
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冲突的,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制度,报股东会审议
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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