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01 证券简称:明月镜片 公告编号:2025-035
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组织架构并修订《公司章程》、
修订及制定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1 日召开了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组织架构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
度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调整组织架构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新<公
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或
监事,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同时,公司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
废止或作出相应修订。
调整后,监事会主席朱海峰先生、监事陆岩先生、职工代表监事彭炜先生在
第二届监事会中担任的职务将自然免除,离任后均在公司继续担任其他职务。公
司第二届监事会原任期为 2022 年 12 月 5 日至 2025 年 12 月 4 日。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朱海峰先生直接持有公司 328,500 股,陆岩先生及彭炜
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上述人员均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本
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前,
监事会及监事仍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权,
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二、设置职工代表董事的情况
公司对董事会席位结构进行调整,将 1 名非独立董事席位调整为职工代表
董事席位,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调整后,公司董事会将
由 3 名非独立董事、3 名独立董事、1 名职工代表董事组成。
三、《公司章程》修订的情况
鉴于上述调整事项,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和完善。修订后的
《公司章程》全文已披露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上。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公司章程》修订所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备
案等相关事宜。上述工商事项的变更、备案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的情况为准。
《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三条 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2 日经中国证券监 第三条 公司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于 2021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 年 11 月 2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
券交易所上市。 年 12 月 1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
司。 司。英文名称:Mingyue Optical Lens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丹阳开发区银杏路 9 号;邮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丹阳开发区银杏路 9 号。
政编码:212300。
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代表公司执行公
司事务的董事,董事长系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
务的董事。法定代表人的产生或更换办法同董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事长的产生或更换办法。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
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
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
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新增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
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
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或经 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董事会聘任的其他人员。 或经董事会聘任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 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
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值。
第二十条 公司设立时向全体发起人发行的普
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时向全体发起人发行的普
通股总数为 60,808,700 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
通股总数为 60,808,700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为人民币 1 元,股本总额 60,808,700 元,各发
元,股本总额 60,808,700 元,各发起人认购的
起人认购的股份数额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股份数额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如下:
如下:
……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20,151.21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0,151.21 万股,均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20,151.21
为普通股。
万股,其他类别股 0 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
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
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
提供任何资助。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
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
准的其他方式。 定的其他方式。
公司采用上述第(三)项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 董事会可以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在三年内决定
还应符合本章程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 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 50%的股份。董事会按照
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
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公司章程该项记载
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股东会授权
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
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
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
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
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 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销。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
押权的标的。 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年内不得转让。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
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股票上市 股份自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在其离 上述人员在其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的本公司的股份。
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高级管理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 人员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
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 上述规定。
应遵守上述规定。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
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
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
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
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券。
……
……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
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
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 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
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 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
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
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 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
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 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
股权结构。 司的股权结构。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
权; 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
质询; 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五)查阅、复制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章程、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 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 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所 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规定的其他权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所
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资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 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 行政法规的规定。股东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 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 件,对于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供。 行政法规的规定的,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
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
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
违反本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 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 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认定无效。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 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
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
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
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
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
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
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
表决;
新增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
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
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 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 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起诉讼;审计委员会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 诉讼。
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
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
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
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
事的、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
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按期缴纳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股金; (一)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按期缴纳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股款;
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
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其股本;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 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 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
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的其他义务。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
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新增 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 删除
该事实发生之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删除
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
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
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
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
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
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利益。
新增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新增
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
益。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
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
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
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
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
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
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
新增 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
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
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
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
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
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
新增 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
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新增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
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
的承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事项;
算方案;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七)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
决议; 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事项;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十三)审议改变特别表决权股份享有的表决
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 权数量,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豁免股东大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 )
会审议: 的相关规定,将相应数量特别表决权股份转换
(1)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 为普通股份的除外;
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2)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 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3)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议。
(4)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
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 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
(5)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 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代为行使。
(十七)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议: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一)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 一的,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供的任何担保;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过 70%;
担保;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资产 10%的担保; 计净资产的 10%;
(四)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担保; 形。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本款规定。
万元; 公司不得为《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人
(七)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 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
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 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在 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公司向本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 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
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 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
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
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 审议。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二)公司下列提供担保行为,应当经股东会
通过。 审议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 10%的担保;
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一)(二)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
(三)(六)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
审议。 何担保;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 保;
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4、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
元;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
本款第 6 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
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
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
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
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
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款第 1 项至第 4
项情形的,可以免于提交股东会审议,但是本
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三)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
外,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
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总资产的 5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
据;
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
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
元;
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
额超过 5,000 万元;
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对值计算。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
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按照本款的规定
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前款第 3 项或者第 5 项
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
对值低于 0.05 元的,可免于按照本款的规定履
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
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中国证监
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外,可以免于
按照本条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
(四)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
外)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
会审议。
违反本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财务
资助、对外担保等事项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
司有权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对相关责任人
的追责,包括批评教育、绩效考核、降职降薪、
解聘职务、追偿损失等。
第五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住所地或者股东会通知的其他明确地点。
公司住所地或者召集人在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
确定其他地点。 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提供便利。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
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 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
会的,视为出席。 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
并说明原因。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
第四十七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 召集股东会。
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 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 馈意见。
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 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
由并公告。 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
公告。
第五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
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
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
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
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
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
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
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
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
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
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 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
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 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
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但临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 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 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前条规 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前条规定
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
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席股东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由。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应当在 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投票方式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
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
股东大会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 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
为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 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
易时间。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
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 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
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
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 第六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 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
件或证明以及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 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托书以及被代理股东前述证件。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 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
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 资格的有效证明以及持股凭证;代理人出席会
资格的有效证明以及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 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
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 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股东为非法人组织的,应由该组织负责人或者
书和被代理法定代表人之前述证件。 负责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该组织负责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
有负责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该组织负责人依法
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
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
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类别和数量;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
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
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人或非法人组织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或者非法人组织单位印章。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
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 删除
决。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
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第六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
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
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
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
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
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
方。
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
方。
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
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 第六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
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 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
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 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
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审计委员会成员共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 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 持。
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
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 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
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
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
第七十三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
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
规定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
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
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
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
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
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
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
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
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批准。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
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 第七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
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独立董 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
事述职报告应当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独立董事年度述职
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编制。独立董事年度述 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
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 露。
时披露。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 第七十七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
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
名称; 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第六节 股东大会表决和决议 第七节 股东会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 第八十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
别决议。 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 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
之二以上通过。 议的股东。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过: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方案;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
方案;
支付方法;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
(五)公司年度报告;
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
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
通过: 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会议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变更 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公司形式; (二)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本章程及附件的修改;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变更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公司形式;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规定的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五)《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连续十二个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
产 30%的; 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
(七)公司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回购股份; 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八)调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七)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九)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 (八)重大资产重组;
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重大资产重组; (十)公司股东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圳
(十一)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 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 (十一)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让; 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或章程规定的,以及 (十二)改变特别表决权股份享有的表决权数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量,但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将相应数量特别表决权股份转换为普通股份的
前款第(四)项、第(十一)项所述提案,除 除外;
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十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 本章程或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需要以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 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 前款第(四)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第八十三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类别股股东除外。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应当对中小投资者表决进行单独计票。单 时,应当对中小投资者表决进行单独计票。单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 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
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 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的股份总数。
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以向公司股东公开请求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会
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 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以下
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 简称“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股东作出授权委托所必
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 须的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
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
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本条第一款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
东会会议的股东。
第八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
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 决情况。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 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可以按照
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 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会决议中作出详
表决情况。 细说明。
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可以按照 关联股东在股东会表决时,应当自动回避并放
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出 弃表决权。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关联股东回避。
详细说明。 无须回避的任何股东均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
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表决时,应当自动回避并 避。
放弃表决权。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关联股东回 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股东的争议时,在股东会召
避。无须回避的任何股东均有权要求关联股东 开前,董事会临时会议过半数通过决议决定该
回避。 股东是否为关联股东,并决定其是否回避,该
决议为终局决定。
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非关联股东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的超过半数通过。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
第八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
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
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
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
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
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第八十六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
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方式: (一)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人名单以
选举或变更的董事人数。 会经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方式: 查后,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股东,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
更的独立董事人数; 投票制;
东委托其代为行使独立董事提名权利。 比例达到 30%以上后,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
(三)监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方式: 决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选举或变更的监事人数。 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
(四)股东提名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 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股东
的须于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以书面方式将有 会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应按下列原则
关提名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的理由及 进行:
候选人的简历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独 1、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享有与应选出的董事人
立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前作出书 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可以自由地在董事候选
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所披露的资料真 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分散投于多人,也
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 可集中投于一人;
责。提名董事、独立董事的由董事会负责制作 2、每位投票股东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
提案提交股东大会;提名监事的由监事会负责 选人数;股东投给董事候选人的表决权数之和
制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 不得超过其对董事候选人选举所拥有的表决权
(五)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监事由 总数,否则其投票无效;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 3、按照董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前往后
选举产生。 根据拟选出的董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
股东大会就选举二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进行表 并且当选董事的每位候选人的得票数应超过出
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
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半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 数;
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 4、当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数相等,
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且其得票数在董事候选人中为最少时,如其全
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 部当选将导致董事人数超过该次股东会应选出
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的董事人数的,该等董事候选人视为未能当选
董事职务,公司应将该等董事候选人提交下一
次股东会进行选举;
董事人数的,公司应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在以
后召开的股东会上对缺额的董事进行选举。
他成员分别选举、分开投票。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
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 第八十七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
进行。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 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
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 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
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 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
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决。
予表决。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 第八十八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
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 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
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 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
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监票。审议事 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监票。审议事项
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 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
得参加计票、监票。 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
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 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
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 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 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
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 结果。
结果。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 逾 2 年;
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 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
未逾 3 年;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未逾 3 年;
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 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逾 3 年;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期限未满的;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期限未满的;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未届满;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
内容。 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
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第一百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
期届满以前,可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
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 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
改选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继续按照有关法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继续依照有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忠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实履行董事职务。 忠实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董事的选聘程序为:
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一)董事候选人名单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
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所有提名应以书面形式提出;
公司董事均由股东大会选聘,公司董事选聘程 (二)提名委员会对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
序为: 资格进行审核;
(一)根据本章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提出候选 (三)公司在股东会召开前以通知的形式披露
董事名单; 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
(二)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 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同时披露董事会提名委
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 员会的审核意见;
了解; (四)董事候选人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
(三)董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 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
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 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 (五)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
行董事职责; 会审议;
(四)根据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在股东大会上 (六)股东会审议董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
进行表决。 个董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七)改选董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事在会
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
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第一款
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
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
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应当采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 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
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 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 入;
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
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 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
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
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商业机会的除外;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
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司同类的业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
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
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
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
和本章程,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
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
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对公司负有下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列勤勉义务:
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息真实、准确、完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人员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
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
息真实、准确、完整;
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
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任。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
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公司将在 2 个交易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除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规
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独董会计专业人士缺
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少、公司董事会或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人数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
低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或者公司
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
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
数;
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
额后方能生效。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
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
除前述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
或者本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
会时生效。
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
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
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
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 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
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 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即在
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 其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之日起一年内)内仍
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承担忠实义务的具 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
体期限为自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之日起一 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年。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
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应当对离职
董事是否存在未尽义务、未履行完毕的承诺,
是否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等进行审查。
第一百〇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
新增 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
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
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及《明月镜片股
删除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执
行。
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
删除
责。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
由职工代表担任董事 1 名、独立董事 3 名,且
独立董事 3 名。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由全体
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设董事长 1
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人,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案;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者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经理的工作;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 (十五)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
经理的工作; 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六)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
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
战略与投资、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
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
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
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
责制订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
的运作。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制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制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
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
率,保证科学决策。《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
董事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
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准。该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 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
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 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
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 准。
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 公司董事会的具体审议权限如下(公司发生的
准。 相关交易事项达到本章程规定的应当提交股东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财务资助及担保事 会审议的标准时,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 提交股东会审议):
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 (一)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
意。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
公司具体要求的权限范围以及涉及资金占公司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资产的具体比例等事宜见《明月镜片股份有限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明月镜片股份有 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
且该控股子公司
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明月镜片股份 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本款规定。
(二)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
及时对外披露。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
(三)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
外,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
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总资产的 1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
据;
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
额超过 1,000 万元;
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
算。
(四)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
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
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的交易;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
上的交易。
董事会在法律、法规及本章程和公司对外担保
管理制度允许的范围内可以运用公司资产进行
资产抵押或对外担保,设置资产抵押或对外担
保权限不得超过本章程和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
度规定。
(五)董事会在法律、法规及本章程和公司对
外担保管理制度允许的范围内可以运用公司资
产进行资产抵押或对外担保,设置资产抵押或
对外担保权限不得超过本章程和公司对外担保
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名董事履行职务。 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
议,由董事长召集,提前 10 日(不包括会议当 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
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 通知全体董事。
子邮件或其他方式通知全体董事、监事、总经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一十四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 第一百一十七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 东、1/3 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
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 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
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
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
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
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
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
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
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
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
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
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
议。
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 投票表决方式。
投票表决方式。 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 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
提下,可以用传真或其他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 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
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
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
容: 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和召集人、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和召集人
主持人姓名; 姓名;
…… ……
新增 第三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
新增 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
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一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新增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
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
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
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
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
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
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
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
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
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
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
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
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
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
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
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二十八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
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
新增 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
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
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
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
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
新增
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
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
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
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
新增 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
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
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
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新增
(三)公司被收购时,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
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
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
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本章程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第一百三十一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
其他事项。
新增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
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
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
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
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
持。
新增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
新增
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一百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 名,为
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
新增
董事 2 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
集人。
第一百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
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
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
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
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新增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
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
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
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
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
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
新增
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
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与投
资、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
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
董事会负责制定。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
新增 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董
事会提名委员会行使本章程第一百三十八条规
定的职权;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本章
程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职权。提名、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提名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
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三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新增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
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
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三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
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
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
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
新增 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
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设副总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设副总经
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理若干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
书或经公司董事会确定为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 书或经公司董事会确定为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
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其中,董事会秘书 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其中,董事会秘书
应当由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财务总 应当由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财务总
监担任。 监担任。
第一百四十一条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中规定不
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总经理及其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中规定不 他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
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总经理及其 现第九十九条所列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
他高级管理人员。 并辞去职务;高级管理人员未提出辞职的,董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 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
十八条(四)至(六)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 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〇一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
一百〇二条(四)至(六)项关于勤勉义务的
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
第一百三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删除“监事会”“监事”相关表述及条款,后
续条款按序调整。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 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
并披露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 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
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半年度
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半年度财务会计报 财务会计报告。
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
新增 在兼顾股东利益和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实
现剩余股利。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 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
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 司资本。
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
亏损。 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 资本公积金。
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
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 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
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 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
外披露。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 删除
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
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
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
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新增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
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
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新增 第一百六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
责。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
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
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
委员会直接报告。
新增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
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
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
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新增 第一百六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
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
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
协作。
新增 第一百六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
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
出: 出:
(一)以专人送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二)以邮件(包括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以传真方式送出; (四)以传真方式送出;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 司召 开 股东 会的 会 议通
知,以公告送出方式进行。 知,以公告进行。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 删除
知,以公告、邮件、专人、传真、电子邮件或
其他送出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
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
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 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
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
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
新增 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
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
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
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
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分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分
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 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
单。公司自股东大会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 单。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 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
披露报纸上公告。 露媒体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制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
披露媒体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披露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
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
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
额。
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新增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五十
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
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
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
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
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
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本
章程规定的公司指定的披露信息的媒体或者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
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
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
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 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
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 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
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 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
立登记。 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
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分立或者被其他公司合并,应当向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予公告。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一)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散事由出现;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而解散;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而解散;
撤销;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
撤销;
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
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
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
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
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
以公示。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 司有 第一 百 八 十 七 条第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有第一百七十 八条第
(一)项、第(二)项情形的,且尚未向股东
(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会会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因有第一百八十七条第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有第一百七十八条第
(一)、(二)、(四)、(五)项情形而解
(一)、(二)、(四)、(五)、项情形而
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
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
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
进行清算。
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
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
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
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信息披露媒体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信息披露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
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
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
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
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
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
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
偿。
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
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
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
作清算报告,以及清算期间收支报表和财务账 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
册,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 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
止。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
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清算组成员怠于履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 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
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〇一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
本总额超过 50%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
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
第一百九十二条 释义 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
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 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 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
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 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
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四)本章程所称“交易”,包括下列类型的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 事项:
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 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系。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营等);
出资权利等);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营业务活动。
(五)本章程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
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
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事项。
第二百〇四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以下”、“达到”都含本数;“过”、“超
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
、
过”、“不满”、“以外”、“低于”、“多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 第二百〇六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
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次对《公司章程》的修订中,关于“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改为“股东
会”,整体删除“监事”、“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等表述并部分修改
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在不涉及其
他修订的前提下,不再逐项列示。此外,因删除和新增条款导致原有条款序号发
生变化(包括引用的各条款序号),及个别用词造句变化、标点符号、阿拉伯数
字、汉字数字大小写变化等,在不涉及实质内容改变的情况下,也不再逐项列示。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原《公司
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四、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情况
根据现行《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日常经营情况,公司修订并制定了相关治理制度。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是否需提交股东
序号 制度名称 类型
大会审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 否
司股票管理制度》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 否
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 否
度》
《接待和推广工作及信息披露备查登记 否
制度》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管理 否
制度》
上述修订、制定的部分治理制度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
过,其中第 1、2 项制度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司章程》及
相关制度。
五、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