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京总部 Nanjing HQ
江苏省南京市北京西路69-2号, 210013
No.69-2, West Beijing Road,Nanjing, Jiangsu, 210013, P.R.China
+86 25 8328 6688 / 8328 6699 +86 25 8328 6688
◇ 江苏联盛(无锡)律师事务所 Wuxi Office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隐秀路800号西塔上海中心城开国际12楼, 214072
Jiangsu, 214072, P.R.China
+86 510 8888 0007 +86 510 8281 5096
江苏联盛(无锡)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方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南方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联盛(无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南方泵业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南方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
查阅的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本所同意
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
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法律意见书
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 司 董 事 会 已 于 2025 年 10 月 28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 http :
//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南方泵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经核查,《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届次、会议召集
人、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会议召开的时间、会议的召开方式、股
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
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备查文
件等内容,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满 15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12 日 14:00 在江苏省无锡市滨湖
区无锡市政科创园 A 座 13 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2 日
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2 日 9:15-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
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
法律意见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表明公
司截至 2025 年 11 月 5 日下午收市时登记在册之股东名称和姓名的《股
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并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32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名,代表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414,703,991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共 328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7,228,36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4175%。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即除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共 331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7,292,965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4208%。
经验证,上述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本次股东大
会的资格均合法、有效,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
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法律意见书
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本所见证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及会议召集
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
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及表决,按规定进行计票、
监票,表决结果当场公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表
决结果提出异议。
选择网络投票的股东在网络投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了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向公司提供
了网络投票表决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后,公司对议案合
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获得有效
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439,879,09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5354%;反对 1,642,66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17%;
弃权 410,600 股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7,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29%。表决结果为
法律意见书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5,239,701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4769%;反对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044%。
注册发行公司债券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39,867,09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5327%;反对 1,651,06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36%;
弃权 414,200 股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7,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37%。表决结果为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5,227,701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4330%;反对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176%。
表决情况:同意 439,926,09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5460%;反对 1,566,36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44%;
弃权 439,900 股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95%。表决结果为
法律意见书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5,286,701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6492%;反对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118%。
表决情况:同意 441,015,19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7925%;反对 719,86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1629%;弃权 197,300 股(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6%。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6,375,801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396%;反对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229%。
该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439,955,69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5527%;反对 1,573,36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60%;
弃权 403,300 股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7,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13%。表决结果为
法律意见书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5,316,301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7576%;反对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777%。
该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432,045,84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7.7629%;反对 9,509,41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1518%;
弃权 377,100 股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7,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53%。表决结果为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7,406,452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7763%;反对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817%。
表决情况:同意 439,260,89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法律意见书
股份总数的 99.3955%;反对 1,906,56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14%;
弃权 764,900 股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31%。表决结果为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4,621,501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2119%;反对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026%。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与《股东大会通
知》相符,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
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
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均经本所盖章和经办律师签字后生
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联盛(无锡)律师事务所关于南方泵业股份有限
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江苏联盛(无锡)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杨颖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王一静 胡晨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