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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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鼎佳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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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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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苏州鼎佳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鼎佳精密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就公司 2025 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北
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苏州鼎佳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苏州鼎佳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
规则》”)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特别声明事项: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业已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有效的。
公司出示的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其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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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性应当由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之规定对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作形式审核。
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会议所
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决议一
并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
核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就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0 月 28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
《苏州鼎佳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以及
《苏州鼎佳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
(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
召集,并且公司董事会已就此作出决议。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和提案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亦符合《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于 2025 年 11 月 12 日 15: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起止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李结平先
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符合《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综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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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以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计 5 人,代
表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共 计 60,000,200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根据现场出席股东提供的身份证件、授权文件等相关资料,出席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60,000,00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2892%。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共计 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及其关联方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计 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
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前述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均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亦符合《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
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 2025 年 10 月 27 日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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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提议召开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公司董事会是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人。
综上,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规
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
的时段,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形成本次股东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具体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60,000,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综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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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代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为签署页,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