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
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
(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
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
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
市规则》《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一名召集人,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其自动失去委员任职资格,并由董事会
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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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计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研究公司ESG相关规划、目标及重大事项,指导ESG工作的日常开展,
审阅公司ESG报告,并适时提出指导意见;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处理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规定的
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委
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
的议案。会议可采用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专人送达、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进
行通知。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参与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战略委员会
现场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非现场会议则参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
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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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经董事会批准后,自公司发行 H 股股票经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交易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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