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02 证券简称:崧盛股份 公告编号:2025-064
债券代码:123159 债券简称:崧盛转债
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3 日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25 年 5 月 19 日
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拟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
额度及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深圳崧盛创
新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崧盛创新”)向银行申请的综合授信业务提供不超
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含本数)的担保额度,并接受崧盛创新其他股东暨公司
关联方——田年斌、王宗友及由田年斌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有限合伙企业按其
对崧盛创新的持股比例向公司提供的同等比例反担保。上述额度有效期为自
内容详见公司 2025 年 4 月 25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
于 2025 年度拟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并接受关
联方担保的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
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
(编号:ZB7918202500000023),公司为崧盛创新在
发生的债务及双方约定的在先债务(如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前述主债权
本金余额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以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 1,000 万元为限,被担保的
最高债权额包括上述主债权本金最高余额以及主债权所产生的利息、违约金、损
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最高额保证合同》而发生的费用、实现
担保权利和债权的费用等。
公司与崧盛创新的其他股东田年斌、王宗友、深圳崧盛创新发展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深圳崧盛创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了《反担保协议》,崧
盛创新的其他股东将按照其对崧盛创新的持股比例为公司承担的担保责任提供
反担保。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上述担保金额在预计担保额度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提供担保前,公司对崧盛创新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5,500 万元,本次提
供担保后,公司对崧盛创新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6,500 万元(本次担保金额按主
债权本金最高余额人民币 1,000 万元计算,暂不计算利息及其他费用),剩余可
用担保额度为人民币 5,200 万元。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深圳崧盛创新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H6GBX8K
法定代表人:田年斌
成立日期:2022 年 1 月 7 日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454.54 万元
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新桥社区中心路 233 号鹏展汇 1 栋 601
主营业务:储能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
股权结构:崧盛创新为公司持股 55.00%的控股子公司,其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计 5,454.54 100.00%
单位:万元
项目 2024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 2025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3,605.42 12,191.02
负债总额 9,217.49 17,090.17
净资产 -5,612.07 -4,899.16
项目 2024 年度(经审计) 2025 年 1-9 月(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 829.03 6,009.33
利润总额 -4,677.89 -2,921.86
净利润 -4,673.71 -2,922.08
注:上表系深圳崧盛创新技术有限公司合并报表口径主要财务数据。
四、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保证人: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深圳崧盛创新技术有限公司
债务人与债权人按本合同约定办理各类融资业务而签订的一系列合同,以及
债务人与债权人签署的(合同名称及编号)融资额度协议 BC2025091500000026。
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主债权为,债权人在自 2025 年 11 月 11 日至 2026 年 9
月 13 日止的期间内与债务人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前述期间是最高
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即“债权确定期间”),以及双方约定的在先债权(如
有)。前述主债权本金余额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以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壹仟万元
整为限。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包括上述主债权本金最高余额,以及本合
同保证范围所约定的主债权所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
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
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在内的
全部债权。保证人确认,本合同项下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应按本合同中约定的保证
范围确定的最高债权额为准,而不以主债权本金最高余额为限。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人确认,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债权人对主合同
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
债权人均有权先要求本合同项下任一保证人在本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保
证责任,而无须先要求其他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
(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
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
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
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保证期间为,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
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
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
满之日后三年止。
本合同所称“到期”、“届满”包括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
宣布提前到期的主债权为债权确定期间内全部或部分债权的,以其宣布的提
前到期日为全部或部分债权的到期日,债权确定期间同时到期。债权人宣布包括
债权人以起诉书或申请书或其他文件向有权机构提出的任何主张。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
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如发生本合同约定任一违约事件或法律规定债权人可行使本合同项下担保
权利之情形,债权人有权宣布主债权及/或债权确定期间提前到期,及/或要求保
证人依法承担保证责任或依据本合同约定补足保证金。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提供担保后,公司对子公司的剩余可用担保额度总金额为 5,200 万元,
占公司 2024 年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为 6.53%。实际对子公司提供
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6,500 万元,占公司 2024 年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比
例为 8.16%。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范围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况,截至
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逾期债务对应的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
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
《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