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易微: 必易微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2 19: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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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045         证券简称:必易微          公告编号:2025-052
               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首发限售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32,142,750股。
   ?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5 年 11 月 26 日。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2〕819 号),同意深圳市必易微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并经上海证券
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726.2300
万股,并于 2022 年 5 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挂牌上市。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 A 股前总股本为 5,178.6639 万股,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后总股本为 6,904.8939
万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5,440.2266 万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78.79%,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464.6673 万股,占本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21.21%。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限售股股东数量为 6
名,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因触发承诺的履行条件,前述股东
持有公司首发前股份锁定期延长 6 个月至 2025 年 11 月 25 日),限售股数量为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登记工作,公司总股本增加 788,880 股。前述变动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 69,837,819
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的《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
归属期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公告》
              (公告编号:2025-019)。
  除上述股本数量变动情况外,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本公告
披露日,公司未发生其他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形。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
股说明书》
    《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等文件,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关于其持有的限售股上市流通作出的有关
的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
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
除权行为,收盘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
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3)本人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将明确并披露公司
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的持续稳定经营。
  (4)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
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至本人减持期间发生派发股利、
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
  (5)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作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在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之日起半年
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就
任时确定的任期内以及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限制性规定;本人因
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作出的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
行。
  (6)若公司上市后存在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
定或司法裁判做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公司股份。
  (7)本人根据自身的资金需求情况减持股份时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公司股票减持的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集中竞
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
公司予以公告。
  (8)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
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就未履行股
票锁定期承诺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人因未履行承诺而获得收
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
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
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
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
除权行为,收盘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
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3)本人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将明确并披露公司
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的持续稳定经营。
  (4)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
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至本人减持期间发生派发股利、
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
  (5)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作为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之日起
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
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以及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限制性规定;本
人因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
而放弃履行。
  (6)在上述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4 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
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7)若公司上市后存在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
定或司法裁判做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公司股份。
  (8)本人根据自身的资金需求情况减持股份时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公司股票减持的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集中竞
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
公司予以公告。
  (9)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
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就未履行股
票锁定期承诺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人因未履行承诺而获得收
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
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
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限合伙)(以下简称“卡纬特”)、深圳市凯维思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
简称“凯维思”)、深圳市卡维斯特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卡维斯
特”)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
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
除权行为,收盘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企业所持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
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3)本企业所持首发前股份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
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至本人减持期间发生派发股利、
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
  (4)本企业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将明确并披露公
司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的持续稳定经营。
  (5)若公司上市后存在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
定或司法裁判做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企业承诺不减持公司股份。
  (6)本企业根据自身的资金需求情况减持股份时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公司股票减持的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集中
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
知公司予以公告。
  (7)本企业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本企业因未履
行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本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
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严格履行了相应的承诺
事项,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五、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股东承诺的内容;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解
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股份锁定相关承诺;
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 32,142,750 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46.02%,
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因触发承诺的履行条件,前述股东持有
公司首发前股份锁定期延长 6 个月至 2025 年 11 月 25 日)。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
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
  (二)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5 年 11 月 26 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持有限售股                   剩余限售
               持有限售股数               本次上市流通
  序号    股东名称                 占公司总股                    股数量
                量(股)                 数量(股)
                             本比例(%)                   (股)
       合计       32,142,750      46.02   32,142,750      0
注:持有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两位小数。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序号     限售股类型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
             合计          32,142,750
  七、上网公告附件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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