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于 2025 年 11 月 12 日经第十一届董事会 2025 年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
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及上市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等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不得透露、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
体或网站上公开披露。
第六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
(十九)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
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
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
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
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
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
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
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
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
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
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填写《内幕信息
知情人员档案》(见附件 1),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
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
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九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
披露文件的同时,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
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
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
息知情人员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证券投资中心,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
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一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
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
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
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
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
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
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见附件 2),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
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
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
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
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
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三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
露重组事项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
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
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
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视情况
要求公司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
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及时告知
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
员档案》,并于 2 个交易日内交董事会秘书备案。未及时填报的或填报不完整的,
董事会秘书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于规定时间内填报或补充。
第十七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
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
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
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
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
起至少保存十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上市公
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
内幕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范围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在公司内
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间以任何形式传播。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
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转送,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
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一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部门或相关人员,在
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
设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
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时澄清,或者直接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
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发送禁止内幕交易
告知书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以及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等
事项。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正当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
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二十四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
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
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如发现内幕信
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
进行核实并追究责任,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和处理结果报送广西证监局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泄露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
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者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
进行欺诈等活动,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
视情节轻重,对内部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罚款、留用察看、解除
劳动合同等处分,对外部相关责任人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公司还将视情节轻
重,将相关案件线索移送证券监管机构或公安机关查处,并积极配合证券监管机
构或公安机关依法调查,提供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等资料信息。相关责
任人构成犯罪的,公司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内部相关责任人的处分。
第二十七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
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实施,修改时亦同。
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附件 1: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注 1):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内幕信息事项(注 2):
知悉内
内幕信息 知悉内 知悉内 内幕信 内幕信息 登记
序 身份证 所 在 单 职务 幕信息 内幕信息 登记时
知情人员 幕信息 幕信息 息内容 所处阶段 人(注
号 号码 位/部门 /岗位 方式(注 公开时间 间
姓名 时间 地点 (注 4) (注 5) 6)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上市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当按照《关于
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九条的要求内容进行登记。具体档案格式由上市公司根据需要确定,并注意保持
稳定性。
情人档案应当分别记录。
亲属;(二)交易对方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聘请
的中介机构及相关经办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四)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前
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
附件 2: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和人员 商议和决议内容 签名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