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极光: 自愿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2 19:0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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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自愿性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与标准统一,
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
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自愿性信息披露是指虽未达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披露标准,但基于维护投资者利
益而由公司进行的自愿性的信息披露。公司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披
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并应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
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四条   公司披露自愿性信息,应当符合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等
信息披露基本要求。此后发生类似事件时,公司应当按照一致性标准及时披露。
  第五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宗旨,客观、真实、
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
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按照统一的标准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
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六条   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
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
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自愿披露具有一
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
            第三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标准
  第八条   在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公司可以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
  (一)签订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业务发展等有重大影响的战略性的框架(合
作)协议或其他合作协议;
  (二)与日常经营相关的除《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合同之外的业务协
议(金额达 5,000 万元以上)及相关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生效、合同履
行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重大不确定性、合同提前解除、合同终止等;
  (三)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的取得或无效等重大变化;
  (四)获得省、部级以上重大奖项、资质备案、认证;
  (五)设立子公司或投资参股公司(金额达 1,000 万元以上);
  (六)不属于《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
等规定的公司应当披露的,但董事会认为的其他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
策有关的事件。
  第九条   公司在进行自愿信息披露时,应按照以下标准:
  (一)自愿披露的战略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公司发展阶段、外部环境,不应披
露缺乏合理性和可行性的战略规划,避免披露将股票价格、市值作为战略规划目
标的公告;
  (二)自愿披露的新产品情况,让投资者了解公司新产品的商业化运用市场
前景、是否已经具备规模化生产能力等信息;
  (三)自愿披露的研发项目和产品研发情况,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在研技术
对公司产品或者服务的改进、在研技术相比现有技术的先进性等,以及公司在研
产品或者服务的市场前景、与现有同类产品的比较优势等信息;
  (四)公司在进行自愿信息披露时,应当从审慎评估披露的必要性和避免披
露内容误导投资者两方面进行审慎判断和决策。
         第四章 自愿信息披露的审核与披露程序
  第十条    公司相关信息审核与披露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公司证券事务部制作自愿信息披露文件;
  (三)董事会秘书对自愿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并提交董事长审定、
签发、披露;
  (四)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交易所审核登记;
  (五)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六)公司证券事务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自愿信息披露事项时,应及时通知
董事会秘书,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
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有关部门咨询。
  第十二条   公司自愿信息披露事项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公告,其他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相关信息。
           第五章 自愿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各信息相关方的责任:
  董事长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当对公司的自愿信息披露承担主要
责任,确保公司自愿信息披露符合相关法律规则的要求。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应当具体负责公司自愿信
息披露的组织和把关,保障公司制定的自愿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财务总监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对自愿信息披露公告的财务信息进行把
关,确保自愿信息披露公告中相关财务信息符合法律规则的要求。
  公司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尽
到应有的注意义务。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股东不得滥用其支配地位、股东权利,要求公司不当利
用自愿信息披露配合实施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自愿信息披露事项,具体包括:
  (一)准备和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
  (二)协调和组织公司自愿信息披露事项,包括组织建立、修订自愿信息披
露的制度,审核发布相关信息、接受采访、调研、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
公开披露的资料;
  (三)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四)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
信息披露所要求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就涉及自愿信息披露的问题做出相关决定之
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五)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并负责内幕信息的登记管理。
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按规定报告深圳证券交
易所等有关证券监管部门。
  第十五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是负责管理公司自愿信息披露文件、资料档案的
职能部门,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以及各部门、分公
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履行公司自愿信息披露职责时的相关文件、
资料等,由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十六条    为确保投资者公平获取信息,公司设置自愿披露信息的保密性要
求。自愿披露的信息构成内幕信息的,公司按照法律规则的要求进行内幕信息管
理。公司董事长对信息的接触人员设置权限,对相关资料的查阅设置审批程序,
公司建立知情人名单,要求相关人员签署保密承诺或者协议等。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自愿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提供;涉及查阅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
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履行自愿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经董事
会秘书核实身份、董事长批准后提供(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董事会秘书须及时
按要求提供)。
第六章 涉及公司部门及子公司的自愿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负责人为
相关部门、公司自愿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和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应指派专
人负责整理相关部门、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资料,提交公司证券事务部统一管
理,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事务部向各部门和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
(含全资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
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配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存在冲突的,按照后者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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