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极光: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2 19:0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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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
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
   (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以及《深
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公司治理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
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
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
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为: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
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
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
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
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
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
收,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
反馈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
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
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
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八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
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接触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
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九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
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
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
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二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公司应当在投
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
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
开。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
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
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
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
等形式。
 第十五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
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
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
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六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
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
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八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九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
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
规范运作》和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真实、
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通过非法定方式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
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
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二十一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
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
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
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
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二十三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
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
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
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设置及职责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公司证券事
务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
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
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
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的
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以根据需要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公司
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
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
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
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
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
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八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
部门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的部
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
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
门负责人和公司下属机构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
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三十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其他工作人员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
互联网上关于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六章 投资者接待和推广、信息披露备查登记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接待和推广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
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公司通过股东会、网站、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路演、一对一沟通、现
场参观、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
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披露。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接待和推广工作,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协助董事会秘书组织开展接待和推广工作,公司证券事务部是负责公司接待和推
广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
息披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传播有关
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包括: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控制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三十四条   公司(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待投资者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者进行对外宣传、
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只能以公开披露信
息和未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否则,公司应当立即公开披露该未公开重
大信息。
  公司相关接待人员在回答投资者的提问时,应注意回答的真实、准确性,同
时应尽量避免使用带有预测性言语。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
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
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
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
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
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
  第三十七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
座谈沟通时,应向公司证券事务部申请并进行预约,董事会秘书同意后方可接待。
  接待时应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参加,必要时董事会秘书可指派专人
协同参观并负责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
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分子公司、各部门在接受特定对
象采访和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
过程,并原则上全程参加。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
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三十九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前,有权要求特定对象事先书面告知
调研、采访提纲等相关资料,并根据提纲准备回复内容。
  第四十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特定对象的调
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活动时
间、地点、方式(书面或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
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
露。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前,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
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公司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
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
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
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
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
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
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告知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款规定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
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
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四十三条   公司在与调研机构及个人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
司应当将上述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
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四十四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
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平台和
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平台信息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
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相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
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
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
及回复投资者提问,应当注重诚信,尊重并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主动加强与投
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
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
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保证发布信息及回
复投资者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的问题认真、及时予以回复,不得
选择性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
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四十七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
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
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
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
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四十八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
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
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
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四十九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发布
涉及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不得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公司对供应商、客户等负有保密义务的,应当谨慎判断拟
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是否违反保密义务。
  第五十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受到市场广泛质
疑,被公共传媒广泛报道且涉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
当关注并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一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者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
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平等予以提供。
  第五十二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在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
推介等活动时,应当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为了吸引认购而向其提供
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
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
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五十四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
网上说明会等方式,帮助更多投资者及时全面地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公
众媒体出现对公司重大质疑时,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及时召开说明会,对相关事
项进行说明。
  第五十五条   公司对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
审阅或者记录程序,以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对以下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需由相关公司经办部门或人
员提交证券事务部审核,并由董事会秘书审批后方可发布:以现场或者网络方式
召开的股东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
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内部刊物、微博、微信、
博客等;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
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公司证券事务部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
人员以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媒体发布信息进行必
要的关注、记录和引导,以防止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公告,同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及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章 投资者突发事件处理
 第五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突发事件主要包括:媒体重大负面报道、重大诉讼
或仲裁、受到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处罚等事项。
 第五十八条   出现媒体重大负面报道时,证券事务部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跟踪媒体,并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的结果和负面报道对公
司的影响程度等综合因素决定是否公告;
 (二)通过适当渠道与发布报道的媒体和作者进行沟通,了解事因、消除隔
阂,争取平稳解决;
 (三)当负面报道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时,应及时发布公告,必要时可
以向交易所申请临时停牌。
 第五十九条   出现重大诉讼或仲裁时,证券事务部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及时对有关事件进行披露,并根据事件进程进行动态公告;
 (二)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就诉讼判决、仲裁裁定对公司产生的影响进行
评估并公告;
 (三)通过以公告的形式发布致投资者的公开信、召开分析员会议、拜访重
要的机构投资者等途径降低不利影响,与投资者积极沟通,争取投资者的支持。
 第六十条    受到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处罚时,证券事务部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受到调查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董事会汇报并按监管要求进行公告;
 (二)接到处罚通知时,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并按监管要求进行公告;
 (三)证券事务部应结合公司实际,与相关业务部门一起认真分析监管部门
的处罚原因,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汇报。如果公司认为监管
部门处罚不当,由证券事务部牵头与受处罚内容相关的业务部门配合,根据相关
程序寻求救济;若公司接受处罚,应当及时研究改善措施。
 第六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及时向投资者公开致
歉:
 (一)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二)经证券交易所考评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三)其他情形。
 第六十二条   出现其他突发事件时,证券事务部应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
事会,确定处理意见并及时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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