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
券投资行为,加强对证券投资的管理,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
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
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
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指全资或控股等合并报表范围子
公司,下同)的证券投资行为,下属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
公司审批不得进行任何证券投资活动。
第四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使用募
集资金从事证券投资;
(二)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
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三)如开展的证券投资需开立证券账户,应当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设立专
用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
证券投资,不得出借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公司或子公司应当规范开展证券账户
及资金账户的开户、年审和销户等管理工作,指定专人保管证券账户卡、证券交
易密码和资金密码,及时与开户券商、银行签订三方存管协议,确保资金安全。
第二章 证券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二)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审议程序和披
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
以证券投资额度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
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
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
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在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批准的证券投资额度内,由公司董事会、股
东会授权确定具体投资的证券产品、金额和实施时间等,并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具
体操作事宜。
第三章 证券投资的日常管理及报告
第七条 公司在实施证券投资前,应当分析证券投资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制
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与信息披露
等具体要求,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第八条 公司可组织成立证券投资工作小组或指定专人,负责证券投资工作,
主要职责包括:负责证券投资项目的投前研究、投资计划拟定、投资产品筛选、
投资决策的实施、调整、投资风险监控等;并密切关注交易对方的重大动向,如
发现或判断有异常情况,应第一时间组织评估并立即采取措施,必要时应及时向
董事会汇报。公司各职能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参与、协助、配合公司的证券投资
工作。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为证券投资的具体经办部门。具体负责:
(一)资金的筹集、调拨使用和日常管理、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的收回,证
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年审、注销等,并确实保证资金安全、及时入账,并
向公司财务分管领导、总经理、董事长报告进展情况、盈亏情况、风险管控等;
(二)证券投资持续期间,随时密切关注证券投资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
况,出现异常情况时须及时报告财务分管领导、总经理、董事长,以便公司采取
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做好证券投资的相关财务核算和财务分析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证券投资事项及其进展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
会秘书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组织召开相关董事会、股东会会议(如
需)。
第四章 证券投资的风险控制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
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
务。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对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使用与开展情况进
行审计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证券投资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
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或抽查,对证券投资的品种、时限、额度及
授权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进行审计、核实。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证券投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
检查。
第十五条 公司证券投资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要加强信息保密工
作,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
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在进行证券投资交易前,相关人员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关于证券投资交易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凡违反相关法律法
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或由于工作不尽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将视具体
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存在冲突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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