遥望科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11)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2 19: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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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遥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遥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
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广东遥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
辞任、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
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
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
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非职工代表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
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职工代表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相
关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董事辞任、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 2 个交易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公司
将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五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但存在相关法规另
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
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
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四)如公司需要设置职工代表董事的情况下,职工代表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
成员中缺少职工代表董事。
  第六条 涉及独立董事辞任的,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任的原因及关注
事项予以披露。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其提出辞任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
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担任
法定代表人的执行事务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
条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公司独立董
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
由公司依法解除其职务。股东会可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
解任生效。向股东会提出解除董事职务的提案方应提供解除董事职务的理由或依
据。股东会审议解除董事职务的提案时,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可在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
任生效。向董事会提出解除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提案方,应提供解除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的理由或依据。董事会审议解除董事职务的提案时,应当由出席董事会的
董事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八条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及董事聘任合同、高级管理人员劳动合同等相关约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是
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
息。
       第三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
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建议、分管业务
文件、财务资料、印章、数据资产、以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和物品等。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原
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
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
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
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
然有效。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
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
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四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承担的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
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职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
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五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而致使公
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其履职期间
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七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
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
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九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
的任职期间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以下规定:
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
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
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十一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情况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
责监督,如有需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超过”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本制度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广东遥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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