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源技术: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2 18: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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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关于
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关于
         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GLO2025BJ(法)字第 11189 号
致: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律顾问,接受公司委托,指派本所朱志平
律师和庄绵绵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现场列席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
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
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
(以下简称《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
号——业务办理(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指南》)等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及《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文件进行了核
查、验证。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
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
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本法律意见书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或议案的内容及前述事项或内容所
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所律师见
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
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同
披露。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
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
本次股东会。
站等指定披露媒体发布了《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股东会通知》中
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对象、
议案、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以及通知
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的现
场会议于2025年11月12日下午14:30在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烟台片区烟
台开发区白云山路2号公司本部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曲增杰先生主持了本
次股东会。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12日9:15至下午15:0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实际召开时间、地点及方式与《股东会
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的法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代理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及身份证明,以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自然人股东的账户登记证明、个人身份证
明、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文件进行了核查,以及根据现
场会议统计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共计104名,代表公司股份223,337,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43.2981%。
  出席 本 次股 东 会现场 会议的 股东 及 股东代理 人共 4 人, 代 表公 司股 份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00人,代表公司股份2,274,680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4410%。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代理人(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02人,代表
公司股份7,787,0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97%。其中:通过现场
投票的中小投资者2人,代表公司股份5,512,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687%;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100人,代表公司股份2,274,680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10%。
  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
认。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
下,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具有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投票表决
权的合法资格。
所律师。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依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召开,会议召集人为
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上述与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会召集
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
  根据《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为:
  (一)《关于补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二)《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三)《关于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四)《关于公司与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
关联交易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
事项一致。在股东会会议召开期间,未有股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
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未对《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任何议案进行表决。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会现场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并与本所律师共
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对会议审议事项的投票表决结果进行统计。本次股东会
的主持人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宣布股东会的决议均已通
过。该程序符合《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根据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列入《股东会通知》
的下述议案获得通过:
   (一)《关于补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221,934,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6,38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9755%;反对1,398,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9628%;弃权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6%。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二)《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222,092,7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6,54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0110%;反对1,240,2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9274%;弃权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6%。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三)《关于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222,108,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6,55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2074%;反对1,224,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309%;弃权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6%。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四)《关于公司与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
关联交易议案》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6,55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6,55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2139%;反对1,224,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245%;弃权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6%。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股东会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股东国家能源集团
科技环保有限公司和雄亚(维尔京)有限公司均已回避表决,其分别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未计入有效表决权总数)。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指引》及《指南》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的全部议案已获本次股东会审议
通过,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经单位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
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刘劲容                          朱志平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庄绵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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