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主体对外发布信息行为规范
(2025年11月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主体对外发布信息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根据《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准
备公开但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快报、统计
数据、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所涉及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
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主体应当遵守公司信息披露
相关制度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主体对外宣传文件发布的申请
、审核、发布流程为:需对外发出的文件应向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提交,经董事会
秘书审核确认后发布。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和授权发言人,公司董事
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
积极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未经董事会授权,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相关主体和员工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
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主体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
、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
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提供任何未公开信息。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主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
任何形式对外披露公司应披露但尚未披露的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内容,不得以新
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
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
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
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
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一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需要的材料。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
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及时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审计委员会
就该事件形成的决议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
露事务。
第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
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
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
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
所有文件。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主体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
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严格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主体应当积极关注公司事务,通
过审阅文件、问询相关人员、现场考察、组织调查等多种形式,主动了解公司的
经营、运作、管理和财务等情况。对于关注到的重大事项、重大问题或者市场传
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主体应当要求公司相关人员及时予以说明或
者澄清,必要时应当提议召开相关会议审议。
第十七条 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履行内部
报告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公开披露
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
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其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未经董事会许
可不得对外发布,否则按《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制度》的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公司董
事会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债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
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
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主体等作出
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第二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
书列席会议;董事会秘书因信息披露需要要求公司其他部门提供相关资料时,其
他部门应在第一时间提供。
第二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当严格按照《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公司其他部门对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
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咨询。董事会秘书在发现有关公
司对外宣传报道资料、广告、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材料等有不适合发布的信息时
,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
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
清公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及时修订本制度,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