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峰铝业: 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2 17: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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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
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加深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
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与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2025 年修正)》
                     (以下简称“
                          《工作指引》”)、
                                  《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
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
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
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熟悉;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
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包括: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和渠道包括但不限于:
 第八条   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和广泛的沟通,
并借助互联网等快捷手段,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九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
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
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
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
领导下承办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协助执行相关具体事务。
 第十二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事会以及管理层;
 第十三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董事会秘书应
及时归集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参股公司的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
及控股参股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十四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的信息;
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相关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积极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季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确认公司是否属于长期破
净公司。如属长期破净公司应当制定估值提升计划,在该季度结束之日起 2 个月
内,经董事会审议后披露。已披露估值提升计划的,在计划到期前无需再次披露,
经董事会评估后需要完善的除外。
 前款所称长期破净公司是指股票连续 12 个月每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其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上市公司。判断是否触及长期破净情形
时,以公司股票收盘价与当日已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进
行比较。
 第十七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一节 股东会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
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九条   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公司可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会进行直播。
 第二十条    为提高股东会透明性,公司可根据情况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
议情况进行报道。
                  第二节 网站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
题和建议,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
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
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时及时
进行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视情况将新闻发布、
公司概况、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
章、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阅。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
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以避免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
          第三节 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说明会和路演
 第二十五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参与
投资者说明会的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
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
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由各
证券交易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
的应当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二十六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露重大事件;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
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
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
语音等形式。
 第二十八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尽量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
的方式进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第二十九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应
事先以公开方式就会议时间、登陆网站及登陆方式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第三十条    公司应事先通过电子邮箱、网上论坛、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
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予以答复。
 第三十一条    分析师说明会或业绩说明会可以采取网上互动式,投资者可以
通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二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
方式,公司可以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做出客观报道。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和沟通、调研。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
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使来访人员能够充分了解公司
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
事件信息。
               第四节 上证 e 互动平台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重视和加强与
投资者的互动和交流。公司应当指派并授权专人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
建议并予以回复。
 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应当汇总梳理,并将问题和
答复提交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栏目予以展示。
 第三十六条    上市公司可以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定期举行“上证 e 访谈”,
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与各类投资
者公开进行互动沟通。
 第三十七条    上市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
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
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
定性和风险。相关文件一旦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刊载,原则上不得撤回或者替换。
上市公司发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并
向上证 e 互动平台申请在更正后的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
分。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不得通过上证 e 互
动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
信息相冲突。
 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细地说明和答复。
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
告,不得以互动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违规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
正式公告。
 第三十八条   上市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
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上证 e 互动
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
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五节 电话及电子邮箱
 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董事会秘书处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
邮箱。
 第四十条    咨询电话和电子邮箱由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专人负
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及回复,及时解答和说明投资者关
心的问题。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和电子邮箱。相关信息
如有变更应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公告。
             第六章 相关机构和个人
             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顾问
 第四十二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
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
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不能由投资者关系顾问全权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
发展等事项对外公开发表言论。
             第二节 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
信息。
 第四十五条    对于公司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
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
但不得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师和基金经理考察公司时费用自理。
                 第三节 新闻媒体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
第一时间于监管机构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其应披露的信息。
 第四十八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监管机构指定的媒
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避免以媒体采访及其
它新闻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
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
时可适当回应。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公司将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
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时,应当采
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档案的内容分类、利用公布等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
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
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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