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峰铝业: 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2 17:1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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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
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质量,确保公司
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切实维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
                                《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以下简称《指
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
息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和利润
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获批生产,新发
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签署重大合同,对公司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政策、市
场变化等;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有关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及《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
事件和交易事项。
  第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披露
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
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本办法所称“公开披露 ”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对已经或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
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证
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四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
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
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
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第六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
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
全面履行。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
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上市公司住所、证券交易
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
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
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
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九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董事、高管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做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
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
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
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
可以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
的其他情形,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
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
相关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
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
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上市规
则没有具体规定但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产
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上市规则》及时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
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
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市规则》规定的
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
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
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
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十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
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条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
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
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
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
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
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上
市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
据。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
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披露的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管理办法》和《上市规则》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
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五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
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
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二十七条   公司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五、二十六条规定披露临时报告后,还
应按照下述规定持续披露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的,及时披露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该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及时披露意向
书或者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
被解除、终止的,及时披露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该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及时披露批准或者否决
的情况;
  (四)该重大事项涉及的主要标的物尚未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披露交付或
者过户情况;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披露
未如期完成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时间,并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
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五)该重大事项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
者变化的,及时披露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二十八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
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五)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
程序;
  (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
总资产的 30%;
  (七)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八)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九)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
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
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一)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二)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
到 3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三)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职责
  第三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为信息披
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
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亦应
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保证披露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
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
的资料。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
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
并提出处理建议。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
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
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
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上市公司不得向证
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
项。
  第三十五条    公司经理层应当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及时
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
和盈亏情况,并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及时和完整。
  公司经理层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
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
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上市公司
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
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
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
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应当为董事
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
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公
开信息披露文件所涉及信息的收集及披露文稿的准备工作,统一办理公司应公开
披露的所有信息的报送和披露手续。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设置明确的档案管理岗位,负责公司内部信息披露文件、
资料的档案管理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
  第三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司
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联络人,
负责向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和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
报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董事
会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
上市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
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
系的说明。上市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
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上市公司的关
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
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申请、审查及发布程序
  第四十二条    定期报告的披露履行下列程序:
  (一)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报告的编制,向董事会秘书提交财务报告、财务
附注说明和有关财务资料;
  (二)董事会秘书组织相关部门提交编制报告所需的相关资料;
  (三)证券事务代表配合董事会秘书编制完整的定期报告;
  (四)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
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修订并批准,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
  (六)董事会审议后,根据审议意见对定期报告进行修改;
  (七)在两个工作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披露。
  第四十三条   临时报告按下列程序披露:
  (一)涉及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决议公告披露流程:
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二)涉及其他不需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的重大事件,且达到本办法
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遵循以下披露流程:
负责人对所提供信息认真核对并签字后在第一时间提交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及董
事会秘书;
立即向总经理和董事长报告,并组织起草披露文稿,进行合规性审查;
意见进行修订;
        第六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
  第四十四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制度,相关人员应履行保密职责。
  第四十五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
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具体程序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督
促和核查工作。
              第七章   保密事项与处罚措施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接触
到应披露信息的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必要措施,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
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应当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不得泄漏公司
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 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四十九条   当董事会秘书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
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
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五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本办法披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
对相关审核责任人给予处分,并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及追偿损失。
  第五十一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及其他关联人不得擅自披
露公司的信息,若因擅自披露公司信息造成的损失与责任,上述人员必须承担责
任,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十二条   公司确立未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各项制度或对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部门和人员视
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降级、撤职等相应处罚,违反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各
项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司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公司指
定信息披露报纸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第五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
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对公司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
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
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第一时间”是指应披露信息有关事项发生的当
日。本办法所称的“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上市规则》或本办法披露时
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引》等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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