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欣丝绸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2025年11月)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嘉欣丝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
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事项的信息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
准确、全面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公司及公司下属子公司出现、发
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
件(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
门和单位(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公司
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明确报告义务人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重大事项
时的报告义务和报告程序,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致
出现虚假信息披露、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护投资者利益,确保公司的
规范、透明运作,规避监管风险。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报告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三)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负责人;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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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时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报告义务人为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有督促本部门或
单位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事
项信息的义务。报告义务人对所报告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并指定专门人员担任重大事项信息内部报告的联络人,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提供和
报告本制度所要求的重大事项信息。
第六条 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重大事项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严
格保密义务。
第七条 在本章规定的重大事项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时,相关报告义务人
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八条 应报告的交易事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所称的重
大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资产;
(二)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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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
内。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发生以上交易事项,无论金额大小,均需履行报告义务。
第九条 应报告的关联交易:
(一)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存贷款业务;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发生以上关联交易事项,无论金额大小,均应报告。
第十条 应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一)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发生诉讼、仲裁事项,无论金额大小,均应报告。
(二)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报告义务人应当及
时履行报告义务。
(三)公司预计年度、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时,或者披露业绩预
告后,又预计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情况差异较大的,相关报告义务人应当及
时履行报告义务:
(1)净利润为负值;
(2)业绩大幅变动,一般是指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
者下降 50%以上;
(3)实现扭亏为盈。
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时,相关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相关财务数
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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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
益率等指标。
(四)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拟进行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相关报告
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五)出现引起公司股票异常波动的事项,或者出现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相关报告义务人
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六)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拟发生收购、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
或者依法进入清算或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等事项时,相关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
履行报告义务。
(七)获悉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发行新股、再融资、回购、股权激励方案等
事项有关的信息,相关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八)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重大合同的报告: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相关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履
行报告义务。
者提供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九)出现下列使公司及其子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相关报告义
务人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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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足坏账准备;
刑事处罚;
或采取强制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
行职责达到或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
(十)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
报告义务:
和联系电话等;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提出了相应的审核意见;
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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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规定或认
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重大事项的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
事会秘书负责具体执行重大事项信息的管理及披露事宜。
第十二条 发生或可能发生应披露事项时,报告义务人应确保将信息在第一
时间通报给公司董事会秘书,且于当日或次日上午前完成重大信息报告单及相关
材料的报送。公司信息披露部门准备临时报告文稿的过程中,报告义务人有责任
提供专业协助或相关初稿,所需补充材料应于当日或次日上午报送。报送材料除
以书面形式外,还应同时提供电子文档(如有),书面材料与电子文档应保持一
致。
第十三条 报告相关资料需履行必要的内部审核程序:
(一)公司各部门报送信息披露相关材料需经部门负责人审核;
(二)公司下属子公司报送信息披露相关材料,需根据报送责任的规定经子
公司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核。
第十四条 报告义务人暂时无法履行职责时,应委托具有相当能力的人员代
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其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五条 报告义务人还应当按照下述规定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
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
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二)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
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
况;
(四)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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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
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 3 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
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时间,并在此后每隔 30 日报告
一次进展情况,直至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
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六条 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事项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及下属
子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承诺、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的审批意见;
(六)其他与重大事项相关的材料。
第十七条 公司下属子公司总经理应责成指定联络人定期提供所编制的年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及季度报告,包括营运报告、产销量报表、资产负债报表、损
益报表、现金流量报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提供担保报表等。
第十八条 报告义务人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造成
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而出现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或者受到中国
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处罚的,公司将根据影响对包括第一责任人在内的相
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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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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