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天律意 2025 第 02953 号
致: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下称《证券法》)的规定,以及贵公司(下称“公司”)与安徽天禾律师
事务所(下称“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合同》,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见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和资料。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
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
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 163 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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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禾律师 法律意见书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验证,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7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相关议案,并于 2025 年 10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载了关于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2 日召开本次股东会,出席本次股东
会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表 共 38 户 ,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所 持 有 的 表 决 权 数 量 为
经核查,会议通知的公告时间系会议召开时间的 15 日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与会议通知一致,符合我国法
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人员有:
根据公司上传的现场会议参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情况,结合网络参会情况,
经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在网络投票期间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及
现场表决的股东共 38 名。
现场参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代表的股东均为 2025 年 11 月 5 日下午 3:00
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股东
亲自出席的均出示了身份证明文件和持股凭证;股东代理人出席的除出示前述文
件外,还出示了股东授权委托书及本人的身份证明。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
的股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网络通讯方式列席了
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250,115,693 股,其中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为 496,600
股,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故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249,619,093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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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
经验证,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会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其参会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
其召集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现场投票结束后,公司向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现场投
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投票方式按《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程序对议
案进行表决。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
时 间 为 本 次 股 东 会 召 开 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段 , 即 9:15-9:25,9:30-11:30 ,
网络投票结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负责统计。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向公司提供了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和投票方式、计票统计方式符合《股东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累积投票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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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议案名称 当选情况
票数 比例(%)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议案名称 当选情况
票数 比例(%)
会独立董事
(三)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
议案 1-2 需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表决如下:
表决情况:
同意
议案名称
票数 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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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情况:
同意
议案名称
票数 比例(%)
会独立董事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参加会议人
员与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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