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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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的组成,完善广州
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特设立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或“委员会”),作为公司负责选择公司董
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提名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
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暂行办
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
《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
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人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
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担任。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
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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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
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提名委员会委
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
《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
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提名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提名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
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
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总经理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三)寻找合格的董事和总经理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总经理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需要董事会决议
的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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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和提案提交董事会
审查决定。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
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
讯表决方式。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5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
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经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
出等方式进行通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
起 2 日内未接到被通知人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方可举
行。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
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
人。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的
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提名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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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可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提名委员会如认
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
但非提名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
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均为举手表决。如提名委员会会议
以传真方式做出会议决议时,表决方式为签字方式。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
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
存续期间,保存期为十年。
第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
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
“以下”、
“以内”,含本数;
“过”、
“以外”、
“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票上市规则》、
《规范运作指引》、
《公司
章程》执行。本规则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
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规则进行
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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