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报审议工作规则
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了促进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
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完善公
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进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
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应向每位审计委员会委员全面汇报公司
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四条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审计委员会应当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
有当事人签字。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
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
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在年
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在年度审计报告完成后对其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
事会审核;同时还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
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事务所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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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报审议工作规则
第九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
前,严防泄露内部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审计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工作规则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解释。
第十三条 本工作规则自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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