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锋股份: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2 00:0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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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工作质量,规范信息披露程序和公司对外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对外信
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统一性,切实保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指定的媒体,以
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可能对股
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
获得信息。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公司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
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
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
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在公司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
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九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时,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
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公司发布的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
事件真实情况,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
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
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
(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
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
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
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
不超过两个月。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
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可的其他情形,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行政法规或损害
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
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五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应当记载的内容、格式及编
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
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
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交易及其衍生
品种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
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九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第二十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根据《证券法》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
规则确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第二十二条   在前条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
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证券法》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公司的报道。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
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
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
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协调和组
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公司设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工作的日
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所有信息披露文件、资料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由董
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
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
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
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
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
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
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
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
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
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
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
当披露的信息。
  第三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督
促本部门及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公司发生
的应予披露的信息能够及时报告给董事会秘书。公司财务部应做好对信息披露的
配合工作,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及相关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
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
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三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
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
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
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节   重大信息的报告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知晓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应当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信
息披露报告人,负责重大信息的报告事宜。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报告人应当在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
书报告。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报告人负责本部门、公
司应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草拟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
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十八条    信息披露报告人原则上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秘书报告重
大信息,但如遇紧急情况,也可以先以口头形式报告,再根据董事会秘书和董事
会办公室的要求补充相关书面材料,该书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相关重大事项的
情况介绍、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合同或协议、政府批文、相关法律法规、法院判
决书等。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应就信息披露报告人报告的信息
判断是否需要公告,如需要公告相关信息,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及时
向公司董事长汇报。
             第三节 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与披露
  第四十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与披露:
  (一)公司财务部负责编制公司财务报表及附注,负责组织公司财务报告的
审计工作,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提交有关财务资料。
  (二)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或指定人员负
责向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公司财务部提供编制定期报告所需要的基础文
件资料或数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办公室编制完整的定期报告,公司总经理、
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予以协助。
  定期报告应在完成编制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董事会秘书应将定期报告提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
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上市规则》的要求,组织对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工作,
将定期报告全文及摘要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和网站上公告,并将定期报告和
其他相关文件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四十一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与披露:
  临时报告的编制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董事会办公室完成。
  (一)对于以董事会决议公告、股东会决议公告的形式披露的临时报告,由
董事会秘书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公司形成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
后披露相关公告。
  (二)对于非以董事会决议公告、股东会决议公告的形式披露的临时报告,
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并组织披露。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或遗漏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
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保证全体股东和其他信息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
方式获得信息。
  第四十四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
券报》当中至少一家报纸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指定巨潮
资讯网为信息披露网站。
     第四节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制度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统一协调管理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董事会
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执行部门。
  第四十六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
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应经董事长批准后,
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有关活动。
  第四十七条   来访接待主要是指接待来公司访问的投资者。投资者来访应提
前三个工作日预约,董事会办公室应详细了解、核实来访人身份及拟沟通事项,
经董事会秘书同意后安排接待。
  第四十八条   来电接待是指通过电话答复希望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及其他事
项的股东咨询。对于来电咨询,应依据公司已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临
时报告等内容进行答复,对其他未公告的内容不得披露。除董事会秘书指定工作
人员外,任何人员不得随意回答股东或其他机构、媒体、个人的电话咨询。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建立来访、来电、来函事务处理档案,对投资
者来访的活动路线、沟通内容、接待人员等事项以及来电、来函的沟通内容进行
详细记录。
          第五节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五十条    公司所有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
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分类保管。
 第五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应在相关信息刊登于指定报纸、
网站当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及时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应在董事会办
公室收到相关文件起两个工作日内及时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五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
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
应当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
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
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
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
泄露的,可以暂缓披露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五十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五十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
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
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
情况等。
                 第六章    保密措施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
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在与上述人员签署聘用合同时,应约定对其工
作中接触到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密。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公
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涉及的文件,在报告过程中,应由信息报告人直接向
董事会秘书本人报告,在相关文件内部流转过程中,由报告人直接报送董事会秘
书本人,董事会秘书自行或指定董事会办公室专人进行内部报送和保管。
  第五十九条   因有关人员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
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依法追究其损害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时,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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