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做好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
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
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
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
产的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
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
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或者职业
地位,或者作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直接或间接接触、获得公司内幕
信息的人员。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
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四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
信息事项、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等,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
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阶段、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应当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第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
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公司委托从事证券服
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
公司的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
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
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九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
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
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
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
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
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
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时,除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
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
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
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及时记录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
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按照公司及各
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规定的报告程序和信息披露职责履行内部报告义务,
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五章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可以
通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将保密
义务、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及相关规定等事项告知有关人员。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
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股东权
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
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
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公司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关系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定期
查询,对违法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问责。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
内幕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
卖公司的股票)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所发行证券的交易价格,给公司造成严重
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经济处罚或要求其承
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
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
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或给公司造成
重大损失,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
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根据本制度对
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监
会黑龙江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