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实股份: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2 00:04:26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
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条规定的自
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的管理。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
易。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
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
  第四条 公司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
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证券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
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
况,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相
关规定和《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董事
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收到董事会秘书的反馈前,不得擅自进行本公司证券的交易。
  第六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
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
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
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
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
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
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
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申报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
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
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
外。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票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
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
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换
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票,新增
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
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解
除限售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五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
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六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
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章 买卖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况
  第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不
得转让:
  (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三)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六)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对于多次买入的,以最后一次买入的时间作为 6 个月卖出禁止期的起算点;
对于多次卖出的,以最后一次卖出的时间作为 6 个月买入禁止期的起算点。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从事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
第五条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制度第十八
条规定执行。
           第五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
二十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
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
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发生变动当日应及时
通知董事会秘书。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由董事会秘书向深交所申报,
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和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本制度第十八条的情况,公司董
事会应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
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 15 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
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
行通知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
时间区间等。
             第六章 增持股份行为规范
  第二十六条 本章规定适用于下列增持股份情形:
  (一)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但未
达到 5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 12 个月内增持不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的 2%的股份;
  (二)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0%的,
继续增加其在本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本公司的上市地位;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披露股份增持计划。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首
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七条规定披露股份
增持计划或者自愿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相关增持主体的姓名或者名称,已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
股本的比例;
  (二)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的 12 个月内已披露增持计划的实施完成
的情况(如有);
  (三)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 6 个月的减持情况(如有);
  (四)拟增持股份的目的;
  (五)拟增持股份的数量或者金额,明确下限或者区间范围,且下限不得为
零,区间范围应当具备合理性,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一倍;
  (六)拟增持股份的价格前提(如有);
  (七)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应当结合敏感期等因素考虑可执行性,且自公
告披露之日起不得超过 6 个月;
  (八)拟增持股份的方式;
  (九)相关增持主体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十)增持股份是否存在锁定安排;
  (十一)增持计划可能面临的不确定性风险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十二)相关增持主体限定最低增持价格或者股份数量的,应当明确说明发
生除权除息等事项时的调整方式;
  (十三)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根据前款规定披露增持计划的,相关增持主体应当同时作出承诺,将在实施
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
  第二十九条 相关增持主体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定的增持计划实施期
限过半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前披露增持股
份进展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概述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
  (二)已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增持方式(如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
  (三)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增持的,应当详细披露原因及后续
安排;
  (四)增持行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的说明;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条 属于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应当在增持股份比例达到公
司已发行股份的 2%时,或者在全部增持计划完成时或者实施期限届满时(如适用),
按孰早时点,及时通知公司,聘请律师就本次股份增持行为是否符合《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并委托公司在增持行为完成后
三日内披露股份增持结果公告和律师核查意见。
  第三十一条 属于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应当在增持行为完成时,
及时通知公司,聘请律师就本次股份增持行为是否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
法》等有关规定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并委托公司在增持行为完成后 3 日内披露股
份增持结果公告和律师核查意见。
  属于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通过集中竞价方式每累计增持股份比例
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2%的,应当披露股份增持进展公告。在事实发生之日起至
公司披露股份增持进展公告日,不得再行增持公司股份。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份增持结果公告应当包
括下列内容:
  (一)相关增持主体姓名或者名称;
  (二)首次披露增持公告的时间(如适用);
  (三)增持具体情况,包括增持期间、增持方式、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
增持前后的持股数量及比例;
  (四)增持计划的具体内容及履行情况(如适用);
  (五)增持期间届满仍未达到计划增持数量或者金额下限的,应当公告说明
原因(如适用);
  (六)说明增持行为是否存在违反《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深交所相关规定的情况,是否满足《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条件
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
  (七)相关增持主体在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八)增持行为是否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是否会导致公司
控制权发生变化;
  (九)深交所或者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
  相关增持主体完成其披露的增持计划,或者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内拟提前终
止增持计划的,应当比照前款要求,通知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按照规定发布定期报告时,相关增持主体的增持计划尚未
实施完毕,或者实施期限尚未届满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增持主体
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第三十四条 在公司发布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该增持主
体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比例达到《收
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七章 处罚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公司进行内部通报批评并进行相关法律法规
的教育培训,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情节
严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博实股份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良好,盈利能力良好,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