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实股份: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2 00:0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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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
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
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
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
告的制度。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证券与投资事务
部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公开信息披露的制作工作,负责统一办
理公司应公开披露的所有信息的报送和披露手续。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六)其他有可能接触到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二章 信息报告范围
  第六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
通知)并做出决议的事项;
  (三)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出售产品、商品,提
供劳务,工程承包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
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交易。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
讼;
  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及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
适用该条规定。
  (六)其他重大事件:
  (七)重大风险事项:
产的 30%;
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
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
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八)重大变更事项:
联系电话等。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融资方案;
的审核意见;
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影响;
  第七条公司控股股东在其拟转让持有公司股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的,
应在其就股份转让与受让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
书,并持续地向公司报告股份转让的进程。如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
的公司股份情况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
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结、
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
和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
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下属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部门或下属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部门、分公司负责人或者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
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
代表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件做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
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
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
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
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
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
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
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一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
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电话、邮件、传真等最快捷的方式向公司
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同时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
交或传真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十二条 报告义务人向公司董事会报告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
息相关的协议、合同、政府批文、法院裁定或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
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四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
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
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
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第二章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
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也即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
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并指定熟悉
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各部门联络人以部门负责人为宜,下
属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联络人以财务负责人或其他合适人员为宜),负责本部门
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联络工作。
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和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证券与投资事务部备
案。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负责人负有敦
促本部门或本分支机构内部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
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分支机构及附属企业负责人和联络人对履行报告信
息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得互相推诿。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
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
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五章 保密义务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报告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报告信息的工作人
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
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
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
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十二条 未经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司的任何部门、各
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公司任何重大信息。
  第二十三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第一责任
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
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
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
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前款规定的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隐瞒、虚假
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和公司章
程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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