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尔眼科: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2 00: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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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及持股变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减持股份》以及《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
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
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
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四条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
资融券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
司股票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
定期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
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
(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
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
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
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登记结算公
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
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合并账户前,登记结算公司按相关规定对每
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要求,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
属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
结算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其
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因公司向特定或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
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
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圳证券交易所
在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
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二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
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
                                 《证
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
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前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
股份为基数,计算当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度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
份计入次一年度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度可转让数量。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以一次全部转让,不受本条第一款转让
比例的限制。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和任期届满
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
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
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
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
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
记结算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登记结算公司自动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二十一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
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
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
份予以全部锁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
等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比例或者附加其
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未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核心技术人员、销售人员、管理人员等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
更低的可转让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
理。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及时披露上述人员股份锁定或者解除限售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
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
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
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
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
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
时间区间等。
             第三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非有关当事人
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当事
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
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
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在禁止买卖本
公司股票期间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对于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
股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知悉该等事项
后,按照《证券法》规定,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四)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无论是否为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
处理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
露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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