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子(分)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子(分)公司的管理,提高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本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抵抗风险能力,建立有效的管控机制,保证
本公司投资的安全、完整,确保企业合并财务报表的真实可靠,根据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分公司是指公司出资开办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
机构,本制度所称子公司系指纳入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本公司控制的全资子
公司和实质控股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公司根据企业整体战略规划,协调子公司经营策略,督促子公司
据以制定相关的业务经营计划和年度预算方案。
子公司在本公司总体经营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财产。
第四条 本公司制定的各项制度规定,分公司应当遵照执行;子公司制定章
程及设立基本管理制度时,须与本公司相应或相关的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管理
要求不相违背。
第二章 组织人事管理
第五条 公司作为子公司的直接或间接主要投资者,按照相关法律程序、子
公司章程、有关合同或协议规定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以实现其发展
战略及管理,委派或推荐人员的任职及任期按子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全资子公司执行董事和控股子公司委派董事应当每季度向本公司董事会报
告子公司经营决策和日常管理的有关事项;对于重大决策事项和重大风险事项,
应当及时上报本公司董事会。
第六条 子公司的总经理、财务总监人选由本公司提名,按照子公司章程聘
任。子公司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由子公司总经理提名、任命,报本公司备案。
分公司负责人人选由本公司总经理提名,本公司董事长批准。
第七条 本公司委派或推荐到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子公司章程,对本公司和任职的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
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谋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
占任职子公司的财产,未经本公司同意,不得与任职子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迸行交
易。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规定所获利益,由任职子公司享有,造成本公司或任职
子公司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子公司应建立规范的劳动人事管理制度,以及制订薪酬管理和奖惩
制度,各子公司管理层的人事变动应向本公司备案。
第三章 重大决策事项管理
第九条 子公司拟发生对外投资、非日常经营性资产的购买和处置、对外担
保、提供财务资助、资产抵押、赠与或受赠资产、放弃权利、关联交易、证券投
资、接受外部采访以及对外部机构报送与该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文件等行为,应
及时报告本公司,由本公司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子公司章程及本公司其他相关制度规定审批后实施。
第十条 未经本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也不得进行互相担保。
子公司确需提供对外担保或者相互间进行担保的,应由被担保方为子公司提供反
担保,且经本公司总经理、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按照对外担保相关规定审议同意后
方可办理。子公司为合并报表内的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可不要求被担保方提
供反担保。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内的其他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
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照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比例担保或者
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一条 全资子公司的年度预算应该作为本公司年度预算的一部分,报本
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审批。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 子(分)公司应根据公司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按照《企业会计
准则》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开展日常会计核算工
作,子(分)公司财务管理制度需报本公司财务部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 本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对(分)子公司以下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活动
实施管理:
第十四条 子(分)公司应当按照本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
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分公司、子公司上报给本公司
的财务报表应当经财务部负责人审核由经理签章。其会计报表同时接受本公司财
务部审核和本公司委托的注册会计师审计。
第十五条 本公司财务部应当及时归集、整理合并抵消基础事项和数据,编
制合并抵消分录,并依据与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的指尖的内部交易往来对帐结
果,对抵消分录的准确性进行审核,并保留书面记录。
第五章 内部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 子(分)公司应当于每季度结束的 10 日内及时、完整、准确地向
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和审计部经理提供有关公司经营
业绩、财务状况、营销采购、法律事项、人力资源和发展规划等方面的报告,以
便本公司进行科学决策和有效监督。
第十七条 本公司审计部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对子(分)公司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内容主要包括:财务审计、工程项目审计、重大经济活
动审计、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和执行情况审计、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及其他专项审计等。
第十九条 子(分)公司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并
在审计过程中应当给予主动配合。
第二十条 本公司审计部出具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子(分)公司后,
(子)分公司应当认真执行。
第六章 信息报告和披露
第二十一条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子公司发生的重
大事件,视同为本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子公司应建立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明确子公司内部有关人员的信息报告职责和保密责任,以保证子公司信息披露符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各子公司应参照本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制定重大事项报
告制度,及时向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重大合
同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在该
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三条 子(分)公司应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
大事项发生后一天内向本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提交书面报告,并由公司董事
会秘书判断是否需经过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或者及时披露。
第二十四条 子(分)公司应当在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会议结束后一个
工作日内,将有关会议决议情况提交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中涉及的以上、以下皆包括本数在内,超过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执行。本
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