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
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提高重大投
资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
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1)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2)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3)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产重组和资产购置项目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4)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5)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战略委员会委员根据需要提议召开,战略委员会
会议须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但特殊或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
限限制。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
主持。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表决;并可以采取通讯
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第十二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的规定。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
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记录交由公司董事
会秘书保存,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全体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
修订本工作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