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智慧: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1 22: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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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519     证券简称:大智慧       编号:临 2025-079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及的金额:原告主张撤销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大智慧”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案
  诉讼费由公司承担。
? 对上市公司损益的影响: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按照吸收合并的
  相关规则逐步完成各项工作,履行了相关审议程序,股东大会决
  议合法有效,后续将按照相关规则积极处理本次诉讼。本次诉讼
  暂不涉及具体金额,本次案件尚在处理中,最终对公司的实际影
  响以法院判决为准。本次重组的后续进展以公司公告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目前正在推进由湘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财股份”)
通过向公司全体 A 股换股股东发行 A 股股票的方式换股吸收合并大智
慧并发行 A 股股票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或“本次交
易”)
  。
  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13 日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了本次重组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请参见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公告编号:
   原告王功伟于 2025 年 10 月 15 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主张撤销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0 日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

【2025】沪 0115 民初 138805 号)等相关诉讼材料。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诉讼内容及理由
   原告:王功伟
   被告: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1、撤销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会决议。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起诉状记载的事实与理由:
   原告方认为:由于公司与湘财股份存在关联关系。湘财股份换股
吸收合并公司构成重大关联交易。根据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
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
的关联交易,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
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等
审计和评估是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的前置程序。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1.6 条规定,上市公
司发生交易达到本规则第 6.1.3 条规定标准,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
的,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
计报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1.15 条规定,公司
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
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 12 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除应当披露并参照第 6.1.6 条进行审计或
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原告方认为:公司并没有聘请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湘财股份
的整体资产进行审计或评估, 公司股东大会也没有审议该等审计报
告或者评估报告。
  原告方认为: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违反了《上海
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的规定,依法应当撤销。
  三、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按照吸收合并的相关规则逐步完成各项工
作,履行了相关审议程序,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后续将按照相关
规则积极处理本次诉讼。本次诉讼暂不涉及具体金额,本次案件尚在
处理中,最终对公司的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本次重组的后续进
展以公司公告为准。
  四、中介意见
  (一)本次重组事项财务顾问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核查
意见:
  本次交易,大智慧不存在通过本次交易取得湘财股份股票、现金
等任何对价的情况,不涉及大智慧以湘财股份作为标的资产“购买或
出售资产”的情形,大智慧不需要如原告起诉状中所述根据《上市规
则》第 6.1.6 条及第 6.1.15 条规定,按照“购买或出售资产”的规
则要求对湘财股份进行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或评估。大智
慧就本次吸收合并履行的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决议合法有效,
不存在违反《公司法》
         《重组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和《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对应议事规则的
相关情况。
  (二)本次重组事项法律顾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核
查意见:
  在本次吸收合并中,大智慧不存在通过本次交易取得湘财股份股
票、现金等任何对价的情况,不涉及大智慧以湘财股份作为标的资产
“购买或出售资产”的情形,不适用《上市规则》第 6.1.6 条及第
进行审计或评估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大智慧就本次吸收合并履行的
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决议合法有效,不存在违反《公司法》
《重组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上
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对应议事规则的相关情况。
  (三)公司股东大会的见证律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了
专项意见:
  大智慧审议本次重组的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合法合规,决议内容未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合法
有效。
  公司将密切关注后续进展情况,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采取相
关法律措施,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
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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