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天股份: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1 21:1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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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
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
与监管部门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对董事会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其
他相关制度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公司设立证券部为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
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
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有
的责任。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制度,均需具备深交所
认可的能力证明。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具有下列任职资格: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管理及股权事务等工作 3 年以上,具备
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职业道德和诚信记录,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四)董事会秘书应由公司的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会秘书:
  (一) 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情形之一的;
  (二) 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
限尚未届满;
  (四)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的;
  (六)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七) 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八) 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
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
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并执行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时主动全面掌握公司经营运作情况,督促公司及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
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
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
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证券交
易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及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法定权利、义务和责任并切实遵
守相关规定;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其他
规定、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
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
责。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和投资者关系,并担任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包括:
  (一) 保管公司股东持股资料;
  (二) 督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卖
相关规定;
  (三) 其他公司股权管理事项。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及工作细则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应当与董
事会秘书签订聘任合同,约定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利、待遇、义务、责任、任
期等事项。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果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
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
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
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
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
面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
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
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对于董事会秘书提
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公司董事会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
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制度第七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
及其他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内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
 第十五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规定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按照规定向证
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董事会秘书辞任、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管理,参照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尽快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
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
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负责做好以下与董事会会议有关的工作: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完成董事会筹备工作;
  (二)将董事会会议通知及会议资料按规定的方式及时间送达各位董事;
  (三)列席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委员会会议并负责会议记
录,保证记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除会议记录外,
董事会秘书还可以对会议召开情况作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
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纪录;
  (四)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董事会会
议结束后将董事会决议及有关资料进行公告;
  (五)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保管董事会会议文件、会议记录,并装
订成册,建立档案。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负责做好以下与股东会有关的工作: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完成股东会的筹备工
作;
  (二)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方式及时间将股东会会议通知发
送公司股东,并公告股东会通知;
  (三)在股东会召开前,根据公司股东名册,负责核对出席会议股东(包括
代理人)的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对不具有合法资格的股东(包括代理人)有权
拒绝其进入会场和参加会议;
  (四)应在股东会召开前,将相关会议资料置备于会议通知中载明的会议地
址,以供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查阅;
  (五)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做好股东会的会
议记录并及时将股东会决议进行公告;
  (六)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管理保存公司股东会会议文件、会议记
录,并装订成册,建立档案。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因工作失职、渎职导致公司信息披露、治理运作等方
面出现重大差错或违法违规,或其本人的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应承担相应
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所称“副总经理”与《公司法》中所称“副经理”含义一
致。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包括本数,“超过”
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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