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市
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法律、行
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
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
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
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
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深交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
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八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
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
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
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
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深交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交所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十二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
以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未提
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
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
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股东提出股东会临时提案的,不得存在下列任一情形:
(一)提出提案的股东不符合持股比例等主体资格要求;
(二)超出提案规定时限;
(三)提案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四)提案没有明确议题或具体决议事项;
(五)提案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六)提案内容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应当向召集人提供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证明文件。股东通
过委托方式联合提出提案的,委托股东应当向被委托股东出具书面授权文件。
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应当将提案函、授权委托书、表明股东身份的
有效证件等相关文件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召集人。
临时提案的提案函内容应当包括:提案名称、提案具体内容、提案人关于提案符合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声明以及提案
人保证所提供持股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真实性的声明。
临时提案不存在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的,召集人不得拒绝将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召集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具体内容。
召集人认定临时提案存在第二款规定的情形,进而认定股东会不得对该临时提案进
行表决并做出决议的,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公告相关股东临时提案的内容,并说明
做出前述认定的依据及合法合规性,同时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
具法律意见书并公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
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召集人根据规定需对提案披露内容进行补充或更正的,不得实质性修改提案,且相
关补充或更正公告应当在股东会网络投票开始前发布,与股东会决议同时披露的法律意
见书中应当包含律师对提案披露内容的补充、更正是否构成提案实质性修改出具的明确
意见。
对提案进行实质性修改的,有关变更应当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
进行表决。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议。
第十六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
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七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含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召集人;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 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十八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
及有助于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有关提案涉及中介机构发表意见的,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出股东会通知时披露相关意
见。
第十九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
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在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单位的工作情况以及最近五年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情况;
(二) 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五) 是否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
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六) 是否存在不得提名为董事的其他情形;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均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条 股东会的现场会议日期和股权登记日都应当为交易日。股权登记日和会
议召开日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 2 个工作日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
不得变更。
第二十一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通
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
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会的,公司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
召开日期。股东会延期的,股权登记日仍为原股东会通知中确定的日期且不得变更,且
延期后的现场会议日期仍需遵守与股权登记日之间的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的规定。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的住所或股东会通知中指定的地点。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
东会提供便利。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
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
表决程序。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日的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交易时间;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结束
时间为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
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
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公司
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持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股东授权委托书。
合伙企业股东应当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
执行事务合伙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体执行事务合伙人资格的
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合伙企业股东单位的执行事
务合伙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
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书。
第二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公司章程》规
定的内容。授权委托书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要求或者指示不清的,会议工作人员应拒
绝该代理人出席股东会。
第二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
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
备置于公司住所或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
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
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
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一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三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
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
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
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四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五条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
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三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者
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及深交所报告。
第五章 审议与表决
第三十七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
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八条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审议议题时,应简明扼要阐明观点,对报告人没
有说明而影响其判断和表决的问题,可提出质询,要求报告人作出解释或说明。
对于股东提出的质询和建议,主持人应当亲自或指定与会董事或其他有关人员作出
答复或说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或拒绝指定有关人员回答,但应
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1)质询与议题无关的;
(2)质询事项有待调查的;
(3)涉及公司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不能在股东会上公开的;
(4)回答质询将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的;
(5)其他重要事由。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
解释或说明。
第三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以会议登记为准。
股东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第四十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享有一票表决权。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者弃
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
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
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二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 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应依据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对拟提交股
东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
(二) 股东会审议的某项事项与某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之
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主动申请回避;
(三) 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
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四) 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
表决;
(五)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的规定,以普通决议或特别决议方式通过。
关联股东未主动申请回避的,其他参加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有权请求关联股
东回避;如其他股东或股东代表提出回避请求时,被请求回避的股东认为自己不属于
应回避范围的,应由股东会会议主持人根据情况与现场董事及相关股东等会商讨论并
作出回避与否的决定。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决
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以
上的,或者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
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应当分别进行。
第四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
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
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在一次股东会上表决的提案中,一项提案生效是其他提案生效的前提的,召集人应
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披露,并就作为前提的提案表决通过是后续提案表决结果生效的
前提进行特别提示。
提案人应当在提案函等载有提案内容的文件中明确说明提案间的关系,并明确相关
提案是否提交同一次股东会表决,并就表决方式的选取原因及合法合规性进行说明。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
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七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
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
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
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
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
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
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
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六章 股东会决议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第五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五) 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六)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五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 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 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六) 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七) 重大资产重组;
(八) 股权激励计划;
(九) 公司股东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交所交易,并决定不再在深交所交易或
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 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五十四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当日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
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五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
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自股东会决议通过
之日起计算,至本届或新一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五十七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
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小股东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
司和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
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
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股东会补充通知,是指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都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
本数。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与《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抵触时,以《公司章程》规定为准。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的修改由股东会批准。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与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