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
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证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
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
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
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信息披露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董事会应当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
整。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出以下重要提示: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
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
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负责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
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六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据《创业板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
公开谴责的,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
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并将有关处理结果报
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章 信息披露制度的内容
第七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涉及公司生产经营、
建设指标、重大决策或未公开披露的首次新闻报道。
第八条 公司可以在公司网站上发布有关信息,但在公司网站和其他公共传媒披
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
公司的正式公告。
第九条 定期报告是指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法定期限内,
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内容与格式编制完成定期报告。公司各部门接到编制定期
报告要求提供情况说明和数据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准确、完整地以书面形
式提供;有编制任务的,应按期完成。部门负责人应对提供的资料及编制的内容
进行审核。
第十条 临时报告为定期报告之外的报告,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重
大事件):
(一)董事会决议;
(二)召开股东会或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
(三)股东会决议;
(四)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五)对外交易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
(六)关联交易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
(七)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予、承包、租赁等)
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八)重大行政处罚和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九)可能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
(十)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名称发生变更;
(十一)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十三)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5%以上;
(十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增减变化达5%以上;
(十五)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十六)公司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总裁发生变动;
(十七) 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要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停顿、生产资料采
购、产品销售方式或渠道发生重大变化;
(十八)公司作出增资、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九)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变化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产生显著影响;
(二十)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一)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二十二)法院裁定禁止对公司有控制权的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的股份;
(二十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被质押;
(二十四)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状态;
(二十五)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
(二十六)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
额坏账准备的;
(二十七)公司因涉嫌违反证券法规被中国证监会调查或正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
(二十八)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要求,应予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
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十二条 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公司可以主动、及时地
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展战略、经
营理念、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方面。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未公开信息自其在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可能发生之日或应当能
够合理预见结果之日的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即启动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
未公开信息的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包括以下内容:
(一)未公开信息应该由负责该重大事件处理的主管职能部门在第一时间组织汇
报材料,就事件起因、目前状况、可能发生影响等形成书面文件,交部门负责人
签字后通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
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二)董事会秘书或其授权证券事务代表根据收到的报送材料内容按照公开披露
信息文稿的格式要求草拟临时公告,经董事会批准后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信息公开披露前,董事会应当就重大事件的真实性、概况、发展及可能结
果向分管副总裁询问,在确认后授权信息披露职能部门办理。董事会闭会期间,
授权董事长审核、批准临时公告;
(四)信息公开披露后,主办人员应当就办理临时公告的结果反馈给董事、总裁
及分管副总裁;
(五)如公告中出现错误、遗漏或者可能误导的情况,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对公告作出说明并进行补充和修改;
(六)公司在媒体刊登相关宣传信息时,应严格遵循宣传信息不能超越公告内容
的原则,其内部审核或通报流程参照本条前款。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发布信息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一)重大信息的报告程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
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
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
书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
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
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
办公室。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二)临时公告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流程。临时公告文稿由董事会办公室负
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临时公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程序。公司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
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
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
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
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
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
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五)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向证券监管部门
报送的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部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
审核;
(六)公司对外宣传文件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公司需加强宣传性文件的内
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重大信息,公司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
经董事会秘书同意;
(七)定期报告及出席会议董事签名须披露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完成
披露工作,报董事长签发后予以披露;
(八)涉及《创业板上市规则》中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内容的临时报告,由董
事会秘书报董事长签发后予以披露;
(九)独立董事的意见、提案需书面说明,由独立董事本人签名后,交董事会秘
书;
(十)在公司网站及内部报刊上发布信息时,要经过专业部门负责人同意,并经
董事会秘书审核;遇公司网站或其他内部刊物上有不合适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
秘书有权制止并报告董事长;
第十五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
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十六条 公司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
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补充、澄清公告。
第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参照公司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控股子公司
应当确保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上报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
门。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的内部控制,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内部审计机构
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
的监督,并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建立信息沟通制度,强调不同
投资者间的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投资者关
系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遵照《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公司内部信息披露文件及附属资料的档案管理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信息披露事务部门应当予以妥善保管。任何个人或部门对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
料进行查阅均需取得董事会秘书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报送的资料信息在未披露前应妥善保管,不得对外披露
及泄露给他人;重大内幕信息应指定专人负责报送、保管。
第五章 保密措施
第二十二条 在信息披露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
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其知晓的公司应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
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公司有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的知情者
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第二十四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
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泄露时,董事会秘书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
并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第二十六条 关于未公开信息的具体保密管理措施,遵照《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
理制度》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
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
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
合并处罚。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九条 如国家法律、法规或地方性法规及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订,与
本办法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或地方性法规及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为准,本
办法将相应进行修改。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