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普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阳普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是公司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公司应当
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
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
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
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
以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
律专业知识,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
(二)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含专科)学历,从事秘书、管理、股
权事务管理等工作三年以上;
(三)熟悉公司经营情况和行业知识,掌握履行其职责所应具备
的专业知识;
(四)具有较强的公关能力和处事能力;
(五)经证券交易所组织的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但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
通报批评;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
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
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
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
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
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
的信息沟通;
(三)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
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
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 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
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所有问询;
(六) 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培
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 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
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
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 《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的责任和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应当按照要求参加深圳证券交
易所组织的后续培训。
第十条 公司加强股份管理的内部控制,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在买卖本
公司股票前将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
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
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
全程参加采访及调研。接受采访或调研人员应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
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
同时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
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当董事会
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
司)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
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内部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
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
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完整、准确。
第四章 聘任与解聘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报深
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
职条件,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条件的书面说明和相关材料。
候选人应当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
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第十七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
要求董事会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
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第十八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聘任证券事务代表,
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可由证券
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
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
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
当及时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本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
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二十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
将其解除。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该事实
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制度第五条所列情形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股东造成
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
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的离任审
查,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待办理事项。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
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
事会秘书人选。
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
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
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至少”含本数;
“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细则生效后与新颁布的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等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
亦同。
阳普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