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普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阳普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
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阳普
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
织实施。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授权或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
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
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
资料,须经董事会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都应做好内幕
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
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
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
的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
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
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
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
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
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
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
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
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二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
措施;
(二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
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的企
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
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
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
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
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
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
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
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
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
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十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对登记的内容进行确认。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
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
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
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
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
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
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
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
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存在筹划或者进展中重大事项的或者披露其他
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当做好内幕信
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提示性公告,并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及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节点的时间、参
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涉及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字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
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保存十年。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
常波动的,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
在上述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公司依法需要向国家
有关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应
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入档和备案工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
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工作,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和要求,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
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
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
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董事会报告”部分披露内幕
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本年度公司自查内幕信息知情人在
内幕信息披露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以及监管部门的
查处和整改情况。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处罚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
法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
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
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
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
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
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
他非法活动而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
结果报送广东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
和信息披露平台进行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生效后与新颁布的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等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不少于”、“至
少”都含本数;“超过”、“高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阳普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