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普医疗: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11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1 21: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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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阳普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动阳普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本公司”)完善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阳普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
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和潜
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
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
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
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有
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
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
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
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
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
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工作指引》《股票上市规则》《自律监管
指引第2号》和证券监管部门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不得
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
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和授权
发言人,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组织和协调;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工作。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
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
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工作:
 (一)建立公司内部协调和信息采集机制,及时归集、汇总各部
门及下属公司提供的公司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
 (二)在公司发生重大诉讼、重大重组、管理层人员的变动、股
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
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三)做好召开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业绩说明会、董事会
会议的筹备和相关会议资料准备工作;
 (四)做好年报、中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等工作;
 (五)审核、编制公司面向资本市场的宣传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公司宣传材料、路演材料等;
 (六)在公司网站上及时披露与更新公司的信息,开设投资者互
动交流的版块,解答投资者咨询;
 (七)接听投资者来电,回复投资者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投资
者来访,安排投资者厂区参观,及时、全面向投资者介绍公司情况;
 (八)通过电子邮件、邮寄、互联网和手机短信等渠道,与机构
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
的关注度;
 (九)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
沟通机制,获得股东的支持和理解;
 (十)统计分析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
者的意见、建议和研究报告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
理层;
 (十一)维护和加强与相关媒体的合作关系,及时关注媒体的宣
传报道,引导媒体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客观、公正的报道;
 (十二)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保
持密切联系,与其他公司就投资者关系工作展开不定期的交流;
 (十三)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
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
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
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做专题培训。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的任职要求投资者关系管
理从业人员是公司面向投资者的窗口,传递公司在资本市场的形象,
有关人员应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守信;
 (二)熟悉公司战略、运营、财务、产品等状况,对公司及公司
所处行业的情况有较全面的了解;
 (三)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证券等
相关法律、法规;
 (四)熟悉证券市场,了解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五)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和较强的协调能力;
 (六)具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各种报告及其他各种信息
披露稿件。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
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
系管理活动。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
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的工作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机构。
  第十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
 (二)投资者说明会;
 (三)股东会;
 (四)公司网站、新媒体平台、电子邮件;
 (五)“一对一”沟通;
 (六)公司介绍、宣传手册、邮寄材料等;
 (七)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投资者教育基地;
 (八)网络、电视、报刊及其它媒体;
 (九)接待投资者来访调研、座谈交流、现场参观;
 (十)分析师会议、路演;
 (十一)其他方式。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
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
内容是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
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年度
报告说明会等;
 (三)公司的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
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
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
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六)企业文化建设;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九)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十)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
自愿地披露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平原则,面向公
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使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
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
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
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
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
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二十三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
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
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
了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
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
通的成本。
  第二十六条   在涉及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变动、盈利大
幅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事件发生后及时获取有关信
息,制定危机公关方案和投资者沟通计划,并积极组织实施,做好与
投资者的沟通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
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
和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
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总
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保荐代
表人(如需)应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
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分红情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投向及发
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问题。
  公司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业绩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
容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
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二十九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
应事先确定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
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
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
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
咨询电话号码,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
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当网址或咨询电话
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
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公司可在网站上开设论坛,投资者可以通过论坛向公司提出问题
和建议,公司也可通过论坛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
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
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对于论坛及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
答复,公司应加以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三十三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
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
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
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三十四条   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
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的,刊登该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时应在显著位置注
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及时向投
资者公开致歉:
 (一)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二)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考评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三)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
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 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
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
息。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
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回复投
资者提问,应当注重诚信,尊重并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主动加强与
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营造健康良好的市
场生态。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
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保证发布
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的问题认真、
及时予以回复,不得选择性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对于重要
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
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应当谨慎、
理性、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
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应当注重与投资者交
流互动的效果,不得误导投资者。如涉及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应
当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
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
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
司生产经营、研发创新、采购销售、重大合同、战略合作、发展规划
以及行业竞争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发布涉
及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不得发布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公司对供应商、客户等负有保密义务的,
应当谨慎判断拟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是否违反保密义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也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
回复投资者提问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影响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受到市场广泛质
疑,被公共传媒广泛报道且涉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的,公司应当关注并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相关信息及各类
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相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
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
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
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投资者关系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
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第一时间在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信息披
露网站上披露应公开的信息。
             第四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生效后与新颁布的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等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内”、“至少”、“不少于”,含
本数。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阳普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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