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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
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
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阳普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
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全体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
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作为战略委员会委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投资评
审小组组长,可设副组长一到两名。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
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
第十一条 主任委员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四)其他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战略委员会决定应
当由委员会主任履行的职责。
第十二条 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委员会
成员代行其职权。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投资评审小组联合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做好战略委员
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
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
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
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重大协议、
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后,应将议项、备忘等法律文书草案
上报董事会办公室;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
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
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的活动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
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
立董事)主持。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
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
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
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
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本实施细则生效后与新颁布的法
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等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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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