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纪恒通: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1 21:1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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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制度
               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
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世
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 证券投资部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及信息披露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部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
内幕信息保密工作。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投资部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
咨询(询问)服务工作。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董事会秘书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
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
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
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并报董事会批准,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
得进行内幕交易和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包括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
司及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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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及登记报
备工作。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各类中介机构(包括但不
限于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有义务依照本制
度的相关规定配合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
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
公开是指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
  第八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
产的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
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
并、分立、分拆、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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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
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 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 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十七)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十八) 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
  (十九) 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二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二)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认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重大事项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标准作为参照依据进行判断。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以及公
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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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流转管理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的流转审批要求:
  (一)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范围内流转;
  (二)对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及各子公司(或分公司)的部门之间的流转,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或分公司)的各个部门,对内幕信息的流转要履行必要的审
批程序,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
  (三)内幕信息需要在各子公司(或分公司)之间的流转,由内幕信息原持
有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子公司(或分公司)。
  第十二条 重大事件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主管部门或下属子公司负责人应在获悉
重大事件发生后,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接到报告
后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
通知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
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长。前述报告可采用书面、电话、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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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件、口头等形式,但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
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
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
责。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应立即组织证券投资部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相关方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
应尽快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将已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
并在审核通过后在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开披露。
  (四)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
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
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供
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当然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登记
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
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
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
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相关人员应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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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
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
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
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
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公司证券投资部亦有权对内幕知情人及其关系人买卖公
司证券的情况进行定期查询,形成书面记录,并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向其报备。
  第十九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
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
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
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
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
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证券投
资部。证券投资部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
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证券投资部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
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未能及时填报的,公司证券投资部有权要求内幕信
息知情人于规定时间内填报;填报不全的,公司证券投资部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
情人提供或者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三)证券投资部核实无误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根据相关规定需要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监管部门进行报备的,按规定进行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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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
备案材料至少保存十年以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职务、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
知悉的时间、保密条款。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
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
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第六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
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报送,不得利用内
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
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
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证券监管部门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提供
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董事会秘书处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
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未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
联方董事应回避表决。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
信息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二十八条 非内幕知情人员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知情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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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知情人员,受本制度约束。
  第二十九条 内幕知情人员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
录音(像)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得借阅、复制,更不得
交由他人携带、保管。
  第三十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证券、财务等岗位的人
员,在确保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
办公设备。
  第三十一条 打字员在打印有关内幕信息内容的文字材料时,应设置警示标
识,无关人员不得滞留现场。
  第三十二条 内幕知情人员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
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三十三条 文印员印制有关文件、资料时,要严格按照批示的数量印制,
不得擅自多印或少印。印制文件、资料过程中,损坏的资料由监印人当场销毁。
  第三十四条 内幕信息公布之前,机要、档案工作人员不得将载有内幕信息
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
外借。
  第三十五条 内幕信息公告之前,财务、统计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月度、中
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前述内幕信息不
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粘贴和传播。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
问等形式替代公司的正式公告,防止内幕信息提早通过媒体泄露。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则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
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
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降职、
免职、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等
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的执行,一并执行。就上述行为给公司造成
的损失,公司有权要求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予以赔偿。
  第三十七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规定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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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八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
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
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
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况情节轻重,可以解除
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
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
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以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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